七波輝公司享有七波輝系列商標的獨佔使用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足球鞋、服裝等。七波輝公司及其品牌獲得了“全國青少年專屬產品第一品牌”“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等榮譽。第1545218號商標還於2013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臺灣七波威兒童體育用品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臺灣七波威公司)授權超日公司生產、銷售的童鞋包裝上,多處標註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商標及臺灣七波威公司的企業名稱,但“臺灣七波威”的字體大而突出醒目,形成圖形和 “臺灣七波威”上下組合的標識。根據超日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阿里巴巴黃頁上的宣傳,其公司童鞋的年生產能力達到300餘萬雙,年營業額人民幣1億元以上。
法院經審理認為,七波輝公司的商標及企業字號在童鞋行業取得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當獲得較高水平的保護。被告超日公司在童鞋包裝上使用與七波輝公司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被告超日公司不正當使用與“七波輝”近似的“七波威”企業字號,具有攀附在先知名企業商譽的意圖,容易導致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當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
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七波輝公司主張以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超日公司雖然否認網頁宣傳內容的真實性,但並未提供有效財務賬簿等證據予以推翻。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超日公司侵權獲利的情況下,根據超日公司在阿里巴巴網站的宣傳內容,其獲利明顯超過商標法規定的法定賠償上限300萬元,故酌情確定400萬元的賠償數額。
具有較強顯著性、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標和字號應當獲得較高水平的保護,這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的導向。確定賠償數額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宣傳的經營規模大,銷售範圍廣,可以突破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確定賠償數額。
(來源:閃電新聞 記者: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