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执法普法——案发地开庭 院长当庭宣判猎杀野生斑羚案

桑植:执法普法——案发地开庭 院长当庭宣判猎杀野生斑羚案

现场开庭

桑植:执法普法——案发地开庭 院长当庭宣判猎杀野生斑羚案

被告人

湖南法院网讯 4月24日,桑植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巩固年活动”、“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部署,在案发地桑植县官地坪镇金山坪村巡回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备受当地广泛关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故意伤害罪,两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向某某以放“地搬杆”的方式施套,在官地坪镇金山坪村的某田地边猎杀到斑羚一只,剥皮后分售到当地餐馆,获利1200元。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在侦查一起非法猎捕野生黑熊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随后,在向某某家中及田地里查获疑似猪獾死体1只,角1个,大王蛇1条,捕兽夹3个,毛皮1块。经鉴定,以上物种分别为斑羚、猪獾、大王蛇,其中斑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猪獾、大王蛇属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在该案取保候审期间,还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扭打,本人遭受轻微伤,造成他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被害人有先行过错、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捕猎的猪獾、大王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同时,针对公诉机关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责令被告人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0020元;责令其通过植树造林的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桑植县隶属于世界旅游胜地张家界市,是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在地,境内自然资源、珍贵野生物种丰富。受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传统思想影响,当地部分群众观念落后,认识狭隘,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习惯还一定程度存在。被告人向某某居住的官地坪镇更是多次发生非法狩猎事件,此前,桑植县人民法院还依法审结了一起该地村民非法猎杀野生黑熊案件。

为切实推动革除滥捕滥食陋习,有效震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桑植县人民法院在做好防疫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审理了该起案件。现场人大代表、百余名村民参与旁听,有力地宣传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起到了良好的以案普法效果。

近年来,桑植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认真落实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要求,自2019年以来,依法审结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野生动物环资案件15件,执行生态环境修复案件2件,严厉惩治了非法猎捕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宣扬了生态保护理念。

法官寄语: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还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设定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禁猎区等对野生动物实行专门保护,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受到刑罚制裁。社会公众应积极提高公共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既要保护好当代人的生存环境,也要留给子孙后代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未来。


内容来源:湖南高院

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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