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精神病女孩發生性關係,男子構成強姦罪被判刑

【案例】2019年7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潘某駕駛車牌為浙C×××××出租車途經溫州市甌海區新橋街道國鼎醫院附近時,搭載上徒步下班準備回家的被害人楊某1,途中發現楊某1精神有異常,遂駕車將楊某1帶至溫州市甌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慈湖南村聚心路33號“偉光旅館”,於11日0時55分登記入住402房間,在房間內不顧楊某1反抗,強行與之發生了性關係,後又電話聯繫其胞弟潘某2(已判刑),將楊某1交付給潘某2。被告人潘某離去後,潘某2隨即在該房間內強行與被害人楊某1發生了性關係。

當日,潘某2明知黃某2(已判刑)從事賣淫活動,仍主動電話聯繫黃某2,意圖將楊某1拐賣給黃某2。黃某2、李某(已判刑)於同月12日從浙江省金華市趕回溫州,與潘某2在溫州市甌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慈湖南村胡氏宗祠二樓商談買賣楊某1相關事宜,經協商後,潘某2最終以1.5萬元價格將楊某1拐賣給黃某2、李某,黃某2先行支付潘某2現金1.2萬元,雙方約定半個月後支付剩餘0.3萬元。

同月13日,黃某2、李某將楊某1帶至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道院塘一帶賓館,強迫楊某1進行賣淫活動,直至同月1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被害人楊某1患有癔症,性防衛能力削弱。法院經審理認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潘關文有期徒刑7年。

引誘精神病女孩發生性關係,男子構成強姦罪被判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意: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等等,也被視為強姦。另外,要注意脅迫的情況,如果告知了婦女不服從性交將會出現某些不利後果,即使性交行為婦女表現為自願,也屬於強姦,即使虛構了某些事實。

引誘精神病女孩發生性關係,男子構成強姦罪被判刑

我國的強姦罪保護的僅是女性權益,如果出現女性強姦男性的行為或男性強姦男性的行為,則不構成強姦罪,有可能構成猥褻類犯罪。那婦女是不是不可能觸犯本罪呢?不是,如果婦女在男性強姦其他婦女時,從事了幫助、協助行為,或者威脅、暴力行為的,構成強姦罪的從犯,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強姦罪的處罰】強姦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屬於重罪,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行為的構成本罪,接受本罪處罰;二是起點刑三年,二檔刑保留了死刑。具體處罰標準如下:

引誘精神病女孩發生性關係,男子構成強姦罪被判刑

1.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需要強調兩點:一是如果成年男性在已知幼女的情況下,即使不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只要發生了性行為,則構成強姦;二是如果是同齡未成年人,在戀愛過程中偷嚐禁果,不存在著暴力、脅迫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犯罪。

3.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意:此處的重傷、死亡行為僅僅是因強姦引起的,比如說引起的當事人自殺行為,性交過程中的暴力行為導致的重傷等,強姦前、中、後實施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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