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噹噹創始人的“敢作敢當”到“敢搶敢當”再話離婚股權分割

伴隨一代人成長以其“敢做敢當”的口號唱響一方的“噹噹網”,而今因兩位創始人“鯉魚夫婦”李國慶、俞渝的婚變,以及上演的幾場“敢作敢當”的大戲和口水之戰,給人們茶餘飯後又增添了不少雜談,趣談。距李國慶風風火火的“公章搶奪”劇已經過去數日,但媒體和網友們對此事件的關注並沒有減弱,並再次將“噹噹網”、俞渝、李國慶推上輿論的頂峰。不知這一次,李國慶還是否“敢搶敢當”?

這邊廂李國慶剛去北京總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盜鈴兒響噹噹之勢”取得有關行政公章、財務章,在公司門口張貼《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聲討俞渝,並使用所得“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章連發兩份公告,那邊廂俞渝及噹噹網團隊已經在給媒體發佈聲明,噹噹網在發給澎湃新聞的聲明中表示,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噹噹網在聲明中表示,噹噹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該公司還強調,噹噹網業務照常進行,員工及管理團隊一如既往、努力為讀者提供優質服務。並詳列遺失公章清單,包含行政公章11枚、財務章36枚,共計47枚。


從噹噹創始人的“敢作敢當”到“敢搶敢當”再話離婚股權分割


很快,李國慶又在新浪微博發文回應“沒有任何撕扯,何來搶”並表示“噹噹股東,董事及闞敏監事和噹噹全體員工儘管放心,在新的章印管理辦法出臺前,我獨自保管這些章,白天綁在褲腰帶,晚上放被窩裡,期間我承擔掌印責任。”當上了孤獨的“掌印人”。

其實,李國慶究竟是為了重新接管噹噹網,當真正的掌門人?還是像深網記者分析的那樣“李國慶突襲噹噹真相:不求接管,意在加速離婚案平分股權”?我們不是當事人本人,無從知曉。

但就像我們在《搶奪公章可奪權?噹噹創始人李國慶、俞渝再度開戰》(插入文章鏈接)一文中通過分析李國慶此舉中的幾項行為的效力,得知取得公章不一定真的可奪權。(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再度閱讀。)但此舉也確實關聯公司股權,合夥企業份額。通過“天眼查”公開可查詢的信息可知,李國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有13家、擔任股東18家、擔任高管18家、享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58家,其中1家公司“北京國創慶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李國慶100%控股,而俞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12家、擔任股東14家、擔任高管18家、享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49家,其中1家公司“天津科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俞渝100%控股,而這確是這夫妻二人在離婚訴訟中所要面臨的重大財產事項。那麼,對於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份額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法律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再來看看各地高院對此問題的規定:

江蘇省高院:在其《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中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對此相關問題進行指導性回覆,供全省法院參考:

41、離婚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獲得的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應當如何處理?股權價值應當如何確定?(顯然,“鯉魚夫婦”的情況並不適用此項)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和人合性特點,離婚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獲得的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處理,既要從有利於解決夫妻糾紛的原則出發,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協調,不能侵害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等權利。

如果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協商一致,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相沖突,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

如果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權。夫妻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可以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由誰最終取得股權。如果股東的配偶取得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取得股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2)股東一方或者股東的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當在確定股權價值的基礎上,由取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股東的配偶取得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3)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取得股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並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果無人受讓股權的,夫妻雙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權。

前述(1)-(3)情形中,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價值評估時,可以責令當事人以及股權所在的公司提供評估所需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因公司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公司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股權價值無法評估的,可以向稅務、工商部門調取備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資產表以及該公司公佈的年度報表等財務資料交予評估機構評估股權價值。如果無法調取上述財務資料,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核定股權價值。當事人對依職權確定的股權價值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能證實其主張的財務資料。

42、夫妻雙方設立夫妻公司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持股比例是否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能否據此分割股權?

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可能導致雙方設立夫妻公司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如果無其他證據佐證,該登記比例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夫妻一方要求據此分割股權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十九、【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

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二十、【股權價值的確定】 (這一項是“鯉魚夫婦”離婚案件中要確定的重要內容)


離婚訴訟中待分割股權之價值存在爭議時,應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


二十二、【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鯉魚夫婦”的情形更適用該項)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上述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註明的夫妻雙方股權份額不構成夫妻間財產約定;但如設立公司時根據相關規定提交財產分割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構成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三、【一人獨資公司的分割】

“鯉魚夫婦”的情況包含該種情形


離婚訴訟中夫妻中一人為獨資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在考慮有利公司經營基礎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或通過競價方式處理;一方主張公司股權,另一方不主張公司股權的,在確定公司價值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


上述股權分割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二十四、【股東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原則上可判決歸股東一方所有,並給予非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非股東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配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配偶放棄股權,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取得股權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釋明當事人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股權變現,並對價款依法分割。


二十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與《公司法》條文衝突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2013年新修改發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衝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新修改發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容。


從噹噹創始人的“敢作敢當”到“敢搶敢當”再話離婚股權分割


二十六、【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準

通過公開資料顯示:噹噹曾於美國時間2010年12月8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成為中國第一家完全基於線上業務、在美國上市的B2C網上商城。2016年5月28日,噹噹宣佈與噹噹控股有限公司和噹噹合併有限公司簽署最終的合併協議與計劃。2016年9月12日,噹噹股東投票批准了該私有化協議。噹噹從紐交所退市,變成一傢俬人控股企業。因此,也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問題。“鯉魚夫婦”離婚之戰所要打的重中之重當屬公司股權的分割以及股權價值的確定。對此問題法律規定清晰明確,就要看二人在離婚訴訟中能提供什麼樣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了。如果二人真的愛惜“噹噹”這個自己親手創辦的猶如子女般的品牌及其關聯產業,那麼二人均應理性對待如何梳理各自的股權及進行分割。否則,則可能面臨要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親手毀掉自己建立的“噹噹帝國”。希望二人能善始善終,好聚好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