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怎麼判刑?判幾年?開設網絡賭場判多少年?

開設網絡賭場罪怎麼如何判刑? 判幾年?判多少年?主犯從犯能取保候審判緩刑嗎?擔任境外賭博網站平臺網賭代理判幾年?網賭代理參與利潤分成被抓怎麼判刑?合法網絡遊戲與開設賭場的認定區別,網絡賭場網絡賭博的量刑標準


開設賭場罪怎麼判刑?判幾年?開設網絡賭場判多少年?

2019年7月12日,公安部召開專題會議,專門研究部署打擊整治跨境網絡賭博犯罪工作。隨後,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三年的“斷鏈”行動,重拳打擊網絡賭博犯罪,2019年破獲網絡賭博刑事案件72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5萬餘名,從柬埔寨、泰國、菲律賓押回一批博彩業從業者。

我在處理這類犯罪的案件時,發現很多人對這類新型高科技犯罪不是很瞭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找不到思路,不得要領,這裡我就說一下此類案件的基本知識以及處理時的經驗總結,衷心的希望我們律師能對這類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摒除偏見,能對這一類新型犯罪深入研究,網絡賭場賭博犯罪是新型犯罪,與傳統的犯罪不同,網絡技術的創新應用,催生了信息、工具、資金等眾多的網絡黑灰產業,形成了獨特的網絡犯罪生態系統,也助推了賭博網站的研發上線、技術運維、推廣引流、資金通道等非法利益鏈條,只有深入的學習研究總結自己的經驗,才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法律的框架內為他們爭取到最輕的處理結果,如果平時對這類犯罪沒有深入研究,沒有經驗和技巧,單純靠從網上搜一些膚淺的知識,是很難為當事人取得好的辯護效果。

下面先說一下開設網絡賭場案件的分類:

網絡賭博的種類多種多樣,有鬥地主、炸金花、水果機、黑紅大戰、捕魚、德州撲克、老虎機、百家樂、各種棋牌類、競猜類遊戲等。

我根據自己遇到的案件,將網絡賭場案件分為以下四類,我認為我的這個分類,基本將我遇到的所有的開設網絡賭場的案件都囊括在內:

1、做境外賭博網站的代理接受投注。如宣傳賭博網站的網站鏈接,在qq群、微信群拉人參與,參與抽水分成等。網賭代理類案件是案發率最高的一類開設賭場犯罪,僅去年一年我就遇到十幾個網站的代理被抓的案件,我現在正在處理的是亞洲城的一位代理被抓的案件,抽水一千多萬,已經取保候審,還有傲視皇朝、sky娛樂的代理,人也已經釋放。

2、網絡遊戲被認定為網絡賭博平臺的情況。各類網絡遊戲在運營過程中要特別規避兩個問題,即不得根據押注抽頭及不得為虛擬遊戲幣提供交易、變現的渠道。很多房卡類的棋牌麻將遊戲,就是因為與銀商或下級代理紅包群主的關係糾紛不清就以開設賭場罪被立案調查,我去年處理的山東棋牌app,以及西南小九麻將app都是屬於這種情況,還有籃球反波膽網站也是這種情況,一旦網絡遊戲涉嫌開設賭場罪,跟他們合作的的銀商、各級代理還有遊戲的開發人員,都有可能被立案調查。在深圳有很多家網遊公司在這一波行動中受到牽連,只有我們律師掌握此類案件的處理技巧,以專業的思維和方法才能爭取到好的處理結果。

3、以彩票、各類比賽開獎結果為賭注,通過QQ群、微信建立的外圍賭場。此類案件通過發紅包形式賭博,並僱用人員在上述群賭場負責數據統計、結算及結賬、轉賬等工作,這類案件也是比較常見。

4、為網絡賭博網站平臺提供技術支撐的國內網絡運營商及公司的員工。一旦公司被定性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的公司,從經理到技術總監到員工都會被立案調查甚至拘留逮捕判刑,有很多網絡公司為客戶研發各類定製的網遊客戶端app,根據客戶要求加上了線上充值提現以及與人民幣的兌換功能,這就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了,有些網絡公司也意識到風險,拒絕在遊戲上添加線上充值提現以及與人民幣的兌換功能,但是遊戲運營商在運營時通過設置幣商銀商或通過微信群qq群等實現了遊戲幣與人民幣的兌換,一旦這些網遊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些公司也有可能會受到牽連,這些在辯護時都需要專業的法治思維和經驗。

還有一種公司為境外的賭博網站平臺提供修改源代碼、測試、架設網站、維護服務器、為境外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落地、為其提供加速、跳轉等技術支持。我遇到很多這種情況的都是剛畢業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找工作時法律意識淡薄,到了這類公司上班,一旦案發,就有可能受到牽連,我去年辦理的青島某網絡科技公司就是這種情況,該公司從經理到技術總監到員工20多人全部被抓,我處理的是技術總監陳某,該案件是公安部督辦的重大案件,該公司為境外十多家賭博網站(包括聚銀彩、亞太國際、帝都彩、金滿堂、亞盛國際等)提供修改源代碼、測試、架設網站、維護服務器、為境外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落地、為其提供加速、跳轉技術支持等。雖然經過努力,該技術總監陳某被取保候審判處緩刑,但對他的人生來講,也是一場災難,還有瀋陽某網絡科技公司也是這種情況。


開設賭場罪怎麼判刑?判幾年?開設網絡賭場判多少年?


第一部分: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以及辦理取保候審以及緩刑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出具《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在網絡開設賭場的行為做了詳細的規定。

開設賭場罪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一: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1)抽頭漁利金額3萬元以下;

(2)累積賭資30萬元以下;

(3)參賭人數120人以下;

(4)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5)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6)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7)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500條以下的。

二、判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九)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 100萬元以上的;

(十一)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500條以上的。

三、 開設賭場罪取保候審的問題。

1、以下情況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1) 抽頭漁利3萬元以下;

(2)累計賭資30萬元以下;

(3)參賭人數120人以下;

(4)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在10萬元以下的;

(5)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100萬元以下的;

(6)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500條以下的。

超出上面的情況也有辦理取保受審的可能,當然難度要大得多,我去年辦理亞洲城代理的案件,獲利金額超過一千多萬,經過努力,也是成功的取保候審了。

取保候審在警方採取強制措施後、法院判決之前都可以辦理,但主要還是刑事拘留階段比較容易批准一些,一旦案件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在偵查期辦理取保候審是有難度的,但是否能夠獲得批准,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去爭取。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有以下幾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四、被取保候審後能不能判緩刑?

取保候審,是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不代表以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關鍵在於罪名是否成立 ,取保候審後,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到了法院還是要被判刑。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後就沒事或者一定要判緩刑了。我在辦案中遇到很多案件,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認為自己沒事了,不重視開庭,結果最終被法院判了實刑,去年在煙臺一起案件,某網遊公司的三位股東在偵查期都被取保候審了,但最終法院都對他們判決3年以上的實刑。所以即使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了,我們也不能掉以輕心,要以專業的思維和技巧,將取保候審的成果鞏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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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涉嫌網絡開設賭場罪如何做才能爭取無罪罪輕的結果

很多家屬在親人因涉嫌網絡開賭場被抓後都非常著急,問我他們該怎麼辦,實際上,作為家屬親人,他們什麼也做不了,在現在重點打擊網絡賭博的司法背景下,想通過找關係依靠非法律手段將人撈出來,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師想辦法通過專業的知識,通過專業的思維,在法治的軌道上找到證據的問題,切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犯罪團伙的關聯性證據,降低賭資,才有可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或罪輕的好結果。

律師必須專業,網絡賭博這個圈子與其他圈子不同,是相對封閉不見光的,如果我們沒有接觸過研究過這個圈子是很難了解這個圈子的運行機制以及特點,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時候可能就很難,很難形成一種默契,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向律師解釋他們是怎麼做的,為什麼這麼做,讓律師給想想辦法,結果說了半天,律師自己沒聽明白是怎麼回事,也就沒法找到案件中的問題,導致辦案結果不是很理想。這類犯罪是新型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需要律師對計算機、網絡技術、賭博賭場案件有深入研究。

我們律師辦案時要從證據體系入手,看能否找到證據中的問題,能否切斷證據鏈,爭取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免於處罰、緩刑、無罪的處理結果,所以,我們首先要熟悉網絡賭場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開設網絡賭場案件與傳統犯罪的證據不同,證據主要包括: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口供、遠程勘驗記錄(證明內同包括:賬戶管理信息、投注輸贏明細表、代理佔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數額等情況)、現場勘驗記錄、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明細、支付寶、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臺的賭資流轉記錄、電子數據恢復司法鑑定、玩家賭客的證言等等。

律師在辦案時要看能否模糊割裂賬戶管理信息、投注輸贏明細表、銀行流水賬等大量電子證據的關聯性,切斷賭博行為、賬號分配、抽頭盈利比例、賭資交收流程等證據的關聯性,如果賬賬不相符、賬物不對應、證據間不能相互印證,就能從證據上切斷電子證據與涉案人員、涉及罪名之間的聯繫。如果律師通過對證據的質證,推翻了相關證據,切斷了證據鏈,案件就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條件。

此類案件由於服務器在境外,很難查獲,很難理清網絡賭場背後運營模式和組織架構。賭資交易電子化、數字化,極易修改、毀滅,難以獲取、固定網絡賭博電子證據,賭資難以查清,並且涉案人員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不使用真實身份參與,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利用‘四切斷’的方法,切斷證據鏈條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四切斷’方法是我總結的律師辦理網絡黑產犯罪案件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切斷犯罪主體關聯、切斷電信網絡流向、切斷資金流向、切斷人案關聯認定。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找出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主體之間關聯性的證據有哪些,一般來說有網絡聊天記錄、發帖記錄、轉賬記錄、通話記錄、上網記錄、其他人的口供等,我們律師要從這些證據入手,看能否切斷犯罪嫌疑人與賭徒、下線代理、上線代理、莊家、幕後老闆、銀商、群主之間的關聯性證據,如果能切斷犯罪嫌疑人與其他涉案人的關聯性證據,那案件就很難定罪了。

賭博網站管理人員間彼此隔離,代理與其他代理、大股東、莊家之間聯繫較少,即使有聯繫,偵查機關也很難找到證據,去年我在湖北處理了一起案件,被抓的劉某是某賭博網站在大陸的四個高級代理之一,他們四個高級代理使用的都是臺灣老闆給的臺灣的手機號碼,

並且他們之間聯絡不使用qq微信等,而是使用臺灣的一款聊天軟件叫whatsapp,登錄賬號都是臺灣的老闆給的,在劉某被抓的當天,警方掌握了他的手機,看到了聊天記錄,但剛打印出一部分,登錄賬號就被臺灣的老闆強制下線了,這條證據線索算是斷了,還有在河南的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的聊天軟件蝙蝠聊天,信息隨時可以雙向撤回。還有在四川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間使用的聊天軟件是紙飛機,聊天信息看後即焚,警方在面對有反偵察能力的代理時有時候取證是非常困難的。

由於網絡賭博、開設網絡賭場案件的取證需要法律知識、偵查知識、計算機知識的綜合運用,需要精通網頁編程語言與使用各種偵查工具,這導致網絡賭博賭場案件取證困難,並且證據當中涉及大量的電子證據,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鑑定,由於很多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能掌握電子證據的相關知識,不懂得如何從電子證據入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裡我就簡單說一下。

網絡賭場案件的電子證據主要包括:

(1)電腦主機、語音網關、移動硬盤、U盤等提取和恢復的電子證據。成員之間相互聯繫的QQ聊天記錄信息;存儲的資金往來賬目、花名冊、通訊方式、網站截圖。源代碼等文檔信息。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機中提取和恢復的電子證據包括涉案手機的用戶身份信息、圖片照片、視頻錄音、通話記錄、日誌記錄、應用數據(QQ、微信、微博)、通訊薄、郵件、GPS等對案件有價值的信息。

(3)在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產生的存儲於計算機、外圍設備、網頁等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信息或痕跡。其形式主要有網絡賭博賬號開設、發放記錄;電腦文檔、表格形式記錄網絡賭博投注額、輸贏記錄和實際收付賭資的賬單、賬本等;賭博網站中各級賬號的投注額和輸贏記錄,有關網絡賭博的網絡聊天、郵箱記錄。

(4)涉嫌犯罪的系統操作的日誌信息;窩點IP信息;服務器、服務器的運行日誌信息、服務器IP信息等信息。

我們律師要想處理好這類案件,需要了解常用的電子證據的取證、恢復技術,掌握對網絡賭博類電子證據質證時常用的技巧,包括對電子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的質證技巧,以及對扣押以及遠程勘驗證據的質證技巧,關於這些方面我已經說過多次了,這裡就不在囉嗦,只是簡單地說一下我們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該掌握的常見思路。


開設賭場罪怎麼判刑?判幾年?開設網絡賭場判多少年?


律師在辦理案件時思路總結:

一、爭取改變定性,爭取能將行為定性由開設網絡賭場的行為改為以下行為:

(1)由賭博網站的代理改變為會員。

(2)由開設網絡賭場行為改為聚眾網絡賭博。

(3)爭取定性為合法的網絡遊戲。

下面具體說一下:

(1)由賭博網站的代理改變為會員。

賭博網站的代理是要發展會員並接受投注的,而會員只是自己參賭,並不接受投注。由於賭博網站的服務器一般都在境外,無法查獲,偵查機關很難查清一個會員號下面有多少代理和會員,很難查清一個會員號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額。

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注意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很多案件中,偵查人員會讓犯罪嫌疑人自己登陸賭博網站的後臺賬號,然後找到賬號系統中發展代理的那一個頁面,然後給網站頁面截圖或者拍照,以此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賬號是代理賬號,證明此代理賬號下發展有下線會員,對於這一類證據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重點審查取證過程是否符合電子證據的取證規則,是否有取證過程的錄音錄像、是否有見證人在場等,在很多案件中警方偵查人員的取證不符合電子證據的取證規則,我們律師發現後要堅決的指出其中的問題。我在2018年辦理的李某案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李某自2014年以來總共代理了6個賭博網站,到2017年案發被抓,李某在供述中非常配合警方,說自己一共代理了6個賭博網站,並將每個網站的後臺賬號都提供給了警方,警方登錄這些賬號,給網站的後臺都截了圖拍了照,但對取證過程沒有錄像,也沒有見證人在場,等案件到了法庭,律師對證據提出取證程序不合法時,警方想補正,在去登錄這些賬號時卻發現這些賬號都已經登錄不上去了,導致那個案件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如果被告人翻供不認的話,案件就將陷入難以定罪的僵局。

我們要注意,即使有發展代理的截圖,也不能說明截圖上那些下線都是犯罪嫌疑人發展的真實的玩家。熟悉網賭這個圈子的人都知道,這個圈子裡有很多‘刷子’,專門註冊一些虛擬賬號薅賭博網站的羊毛,騙取一些獎勵,如果犯罪嫌疑人辯解說自己下面註冊的這些玩家都是自己註冊自己玩或者虛擬的,或者自己沒有接受這些人的投注也沒有抽取這些人的抽水,那是很難僅憑几張截圖就給人定開設賭場犯罪的。

我辦理的湖北劉某開設賭場案就存在這種情況,劉某是網賭圈內比較有名的‘刷子’,一說他的網名圈內很多人都認識,他有自己的‘刷子’團隊,專門利用賭博網站的漏洞賺取網站獎勵的,在網賭這個圈內算是比較有人脈的,是很多賭博網站都爭搶的網賭代理,他被抓時的角色是某賭博網站大陸的五個高級代理之一,他辯解說自己下面註冊的這些玩家一部分是自己註冊自己玩或者虛擬的,還有一部分是刷子團隊成員,自己沒有接受這些人的投注也沒有抽取這些人的抽水,按照劉某的辯解,如果沒有其他有力證據證明他就不構成開設賭場犯罪了。

第二種情況是:現在很多網賭平臺都是無限代理的模式,所有玩家賬號既是玩家也可以是代理,就像傳銷系統一樣,只要用自己的賬號生成了邀請碼給別人註冊,系統就會顯示此號是代理,用自己邀請碼註冊的玩家就成了自己發展的賭徒,系統會根據這些下線賭徒的投注金額自動計算代理賬號的抽水金額返到此代理賬號上。對於存在這種情況的案件,我們律師在辦理時要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有接受投注以及抽水漁利行為。

(2)由開設網絡賭場行為改為聚眾網絡賭博。

聚眾賭博的刑期要低於開設賭場,我們律師在辦案時經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利用自己獲取的網站賬號和密碼 ,沒有發展會員 ,只是提供給多人使用 ,組織多人投注的行為被定開設賭場的案件,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律師夠專業,給被告人定聚眾賭博是有很大可能的,一旦將定性由開設賭場改為聚眾賭博,刑期會大幅度降低的。例如在朱某、王某開設賭場案件中,二人一開始都被定為開設賭場罪,後來王某被改為聚眾賭博,大大的降低了刑期。該案中王某從朱某處獲得了賭博網站的賬號,在其住處將自己獲取的賭博網站賬號提供給多名參賭者 ,由參賭者現場觀看賭博網站並下注 。

很多人不懂得如何區分網絡聚眾賭博與開設網絡賭場,這裡我就簡單一說: 網絡開設賭場的本質在於通過網站賬號和密碼的不斷分層管理實現對參賭人員的組織 、 管理及參賭資金的流轉及各層級之間的管理和控制 。如果行為人僅有賬號和密碼 ,通過會員的身份吸引不特定的人參與賭博 ,可以認為, 行為人個人的行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 而並非通過網站的功能發揮作用 , 應當認定為聚眾賭博。

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利用網絡賭場案件的特點,看能否將性質由網絡賭場案件改為網絡賭博。

(3)爭取定性為合法的網絡遊戲。

正常的遊戲網站只發行遊戲幣,讓玩家利用遊戲幣進行娛樂,一旦網絡遊戲上具有提現功能或者與人民幣的兌換功能,虛擬遊戲幣可以和人民幣自由兌換,變成了籌碼,就涉嫌開設賭場犯罪。

現在很多房卡類、約局類棋牌、撲克、麻將等遊戲中就存在很多此類問題,這些網絡遊戲本身都是合法的遊戲,但是因為有銀子商(幣商)或代理、紅包群主的存在,導致遊戲玩家之間實現了人民幣與遊戲幣之間的兌換,一旦有證據證明,遊戲的運營商與銀商(幣商)、結算賭資的微信群主有勾結,就會很麻煩。我去年處理的四川某網遊公司案件就是這種情況,還有現在正在處理的西南小九麻將app案件也是這種情況。

我們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要重點關注審查網遊開發公司、運營公司以及代理、銀商、微信qq等群主的關係,如果能切斷與幣商和群主的關聯性證據,那這些網遊就能被認定為合法的網絡遊戲。關於這類案件的辯護技巧,需要我們掌握“四切斷”的辯護方法和思維,有時間我會單獨介紹,這裡就簡單說一下,我們律師要重點從審查以下幾方面找到辯護思路:

1、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報送、服務費結算方式。

2、用戶每局以及每日遊戲積分輸贏的上限。

3、用戶間積分、裝備的贈與及轉讓行為等運營情況。

4、 網站運營者是否明知存在銀子商,是否默認鼓勵銀商存在。是否知道下線代理通過微信紅包群等形式實現玩家的賭資兌換。

5、玩家之間系統隨機配對還是自主配對,是否設置通過收取指導費、通過一方逃跑強行退出機制或其他方式實現遊戲幣的轉賬功能。

此外,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虛擬道具的管理不完善,網遊中的各種投機行為難以杜絕,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是我們律師的辯護空間。


二、爭取降低涉賭金額。

我們律師要知道投注金額、輸贏金額、返點返水、賭資的認定辦法。不只是律師,很多公檢法的人對於賭資的認定也是很模糊,網絡賭博主要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大量的銀行黑卡、地下錢莊進行資金結算,一般賭資的流轉都會有專業的洗錢團隊的操作,是很難查清賭資的數額和最終的流向,尤其是最近幾年,在很多案件中,賭資在流轉過程中出現了購買遊戲裝備以及比特幣等虛擬幣的洗錢方法,要想查清最終的賭資以及抽水金額更是難上加難,我在去年處理的李某等人開設賭場案就是這種情況,玩家投注時只能用比特幣、以太坊幣,並且將這些虛擬幣轉入網站在可盈可樂網站的錢包地址,賭資結算也是以以太坊幣和比特幣結算,熟悉比特幣等虛擬幣的都知道,虛擬幣的流轉情況是很難查清的。近期在一些案件中出現,運營者開始利用個人賬號“租碼”“跑分”的模式,也就是通過大量普通金融類的賬戶的客戶,將非法資金隱藏在正常的交易項目中,更加大了查清資金流向的難度。

我們律師必須對賭資認定、結算方式非常熟悉才能找到證據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下線口供計算出來的賭資我們律師一定要與其他證據核對,對於返給下線的贏利款,並非賭博投注款,屬於重複計算。在曾某賭博案中,就存在這各種情況。我們一定要注意。公安機關在辦案時,一般會按照在網絡上投注 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涉案賭資 ,但是按照這種方法認定的賭資很容易導致網絡賭博賭資虛高 ,如果行為人投入虛擬點數贏取一定的點數後 ( 返點 ), 會將贏取的點數繼續投注到賭局中 ,以投注點數認定賭資會產生重複計算點數的情況,說的通俗一點就是我有一萬的賭資,但是我來回的流入流出,可以產生一百萬的流水,顯然真正的賭資不可能認定是100萬。

司法實踐中由於賬號使用的複雜情況,例如經常變換密碼以及電子證據固定相對困難的原因,往往難以直接鎖定投注的具體金額,而銀行轉賬的記錄雖然相對完整且容易查詢,但很多賭博網站現在綁定代理的銀行卡都是購買的黑卡,給代理轉錢也是通過網絡轉賬或黑卡轉入,這就導致了很難查清具體的資金流向,也難以準確核算出投注的金額。

我們律師要注意,辦案人員一般會根據掌握的賭博流程運算規則與後臺數據以及第三方平臺信息、銀行流水信息來重點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說口供非常重要。我在2017年處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機起訴意見書認定涉案金額是兩千多萬,但最終到了檢察院公訴時只指控涉案資金700多萬,為什麼呢?因為五人將平臺的錢直接轉到一些虛擬幣的交易網站,全部都通過場外交易方式購買了比特幣,5人分的是比特幣而不是錢,最終經過警方偵查,能夠查明的涉案資金只有700多萬,五人非常後悔當初自己承認了兩千多萬,到了法院開庭審理時全都翻供了,說他們的獲利其實只有700多萬,要求將公安多扣押的錢返還。

三、爭取從犯。

在網絡賭場案件中,由於事實難以查清,組織架構、運行體系難以查清,在逃人員難以全部抓獲等原因,就存在主犯從犯認定困難的情況,有爭取從犯的空間。林某開設賭場案中,林某一審被認定為主犯,二審被改判為從犯。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林某是賭博網站“總監”級別的經營者均是依據同案人陳某的供述,陳某的供述極不穩定,且內容前後矛盾,其與林某的聯繫方式、地點、時間、結算方式等事實的指證均不能做到唯一性確定性,且陳某的指證,均是說“上線”、“聯繫人”,並沒有明確說其是賭博網站的經營者、股東,並且各被告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不排除推卸責任的情形,不能單純依據同案人上的口供認定事實。

其次、林某隨身攜帶的電腦沒有檢查出瀏覽賭博網站的痕跡,以及獲取與賭博網站相關的信息,賭博網站的經營者不可能與網站半點不聯繫的,除非他不是老闆,輸贏與其無關。

再次、沒有提取到林某與陳某的任何通話記錄以及qq、微信等聊天記錄,且林某的銀行賬號與陳某也無資金來往。

經過中級法院二審,林某被改判為從犯,刑期降低兩年。

最後,我要說一下,開設賭場犯罪中口供的問題,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為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組織隱蔽嚴密,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賭資流轉多用黑卡虛擬幣以及地下錢莊,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公安人員聽不懂自己遊戲的運行規則,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計算機、遊戲規則專業術語,以求矇混過關,卻不得要領,所以經常出現口供來回翻供或者與上下線之間口供不一的情況,對於每一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包括我們律師會見時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確的法律諮詢,這些都考驗著我們律師的辦案能力。最後真誠的希望我們每一位辦案律師都能掌握這類新型犯罪的知識以及辯護技巧,提供最專業的辯護 。


開設賭場罪怎麼判刑?判幾年?開設網絡賭場判多少年?


作者:張洪強律師 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於網絡黑產犯罪研究,處理了全國各地大量網絡犯罪案件,追求辦案有痕,均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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