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別高興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導意義,多數情況並不適用

很多人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發佈《關於修改的決定》往往只是關注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低至15.4%,認為所有超過這個利率的借貸均為高利貸,甚至有不少借款人歡呼雀躍,認為自己可以少還很多利息,甚至準備進行舉報某某機構的高利貸等等。

借款人別高興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導意義,多數情況並不適用

然而事實是否是這樣的?


這個主要是要分情況而定。


雖然新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執行,並在第三十二條明確表示,本規定實施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是新規定同時明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此規定。"


借款人別高興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導意義,多數情況並不適用

目前不管是銀行、信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地方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多數P2P龍頭平臺都具有互聯網小貸牌照)都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該規定並不適用。


雖然距離該規定生效時間過短,具體司法實踐效果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是上述機構的借款人以該規定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的結果自然不是非常樂觀。


15.4%,更加是具有指導性作用


雖然該決定針對的只是民間借貸,但以2020年7月的LPR的4倍15.4%為限,超過該上限的遠不止民間借貸團伙,上至銀行、信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下至地方小貸公司、網絡小貸公司、P2P等均有不少借貸產品超過了新的利率上限。


更為重要的是,超過利率15.4%上限就不受人民法院的司法保護,不受司法保護雖然沒有明確違法,但是起碼不是合法,超過了4倍LPR更多類似於超過原來24%的概念,而新頒佈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作為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如果其借貸產品超過該利率,可能將來被認定為"高利放貸",難免落人口實,貽笑大方。

借款人別高興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導意義,多數情況並不適用

如銀行的信用卡逾期費率為萬分之五,綜合年化利率為18%,超過15.4%,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捷信、馬上金融等消費分期產品的綜合利率超過15.4%更是如家常便飯。相信該規定實施以後,未來針對金融機構的信貸利率上限或許會進一步明確,目前4倍的LPR更多是為目前的信貸產品起到指導性作用,費率可能會有進一步的下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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