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款簽字不是“借款人”,10萬借條不算數?

  孫某向他人借了10萬元後不還,理由是他在借條上籤的字是“經手人”而非“借款人”,最終無證據支持終敗訴。近日,湖裡法院發佈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2008年5月25日,孫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案外人李某代為書寫借條,孫某在借條落款“經手人”處簽字後,張某將現金10萬元交付給孫某。此後,孫某平均每隔兩年就在借條上簽字確認。2016年5月21日之後,張某多次向孫某催討借款,孫某拒不還錢,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孫某償還欠款及逾期利息。

  自己成了被告,孫某開始否認雙方有借貸事實,自己沒有借過錢也沒有收到過錢。第一次庭審中,孫某否認借條上的簽字是自己所籤,並同意張某花費18500元進行筆跡鑑定;第二次庭審時,孫某改口稱名字是他所籤,同時筆跡認定結果也是他。孫某稱,借條上自己的簽名是在“經手人”處簽下的,而非“借款人”處,真正的借款人是案外人李某的老婆與自己的前妻。孫某表示,自己的簽名是在張某、李某的脅迫下籤的,並提交了相關錄音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根據證人李某證實,借條是他代張某書寫的,但他沒有借錢,借條上的“經手人”的意思應為“拿到錢的人”,且借條上僅有孫某的簽字,若孫某隻是見證人,他根本沒有必要在沒有借款人簽字的借條上每兩年簽字一次。

  最終,湖裡法院一審判決孫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並支付字跡鑑定費用18500元。

  該案於2017年10月8日在湖裡法院做出判決後,廈門中院二審以被告孫某提交錄音未進行當庭認證駁回判決、發回重審。湖裡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後,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針對孫某提供的通話錄音,法院認為僅說明了借款經過及孫某簽名的由來,且該錄音為其選擇性摘取,法院不予採信。最終,湖裡法院維持原判。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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