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囑沒寫好,北京一家兄妹為350萬的房產,打起了官司!

北京市的姚家有兄弟姐妹5人,長子姚大,次子姚二,女兒姚三、姚四、姚五。其中,姚二為精神殘疾人,其監護人為姚大。


他們的父母已先後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就房產分配問題,兄弟姐妹幾人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姚四、姚五作為原告將姚大、姚二、姚三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母留下的這套房屋。

父母遺囑沒寫好,北京一家兄妹為350萬的房產,打起了官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他們的父母生前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也均已先於父母去世,父母留有價值350萬元的房屋一套。其中,姚大、姚二、姚三提供了父母的《遺囑》一份,用以證明父母生前通過遺囑的方式對其遺產進行了處理。

《遺囑》是父親親筆寫於早年間,內容是:“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房產作如下處理: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姚大個人所有。姚二為精神殘疾人,對此房產享有居住權。姚大給予姚三、姚四、姚五三人補償金每人十萬元整。姚大是姚二的監護人。”父母雙方均在《遺囑》上籤有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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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三認為《遺囑》真實有效,她收下哥哥姚大給的10萬元,並寫下收條“根據遺囑收到拾萬元錢,辦房屋過戶手續協助辦理”。可姚四、姚五認為這個《遺囑》是父親的自書遺囑,只能就他個人財產作出處理,而母親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對其財產份額的處分無效,並且這個《遺囑》沒有給哥哥姚二保留必要的份額,對該部分的處分也是無效的。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為立遺囑人也就是他們的父親親筆書寫,共同立遺囑人母親在遺囑上簽字,表明這個遺囑是兩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兩人對共同財產給出意見一致的處理,只形成了一份遺囑,屬共同遺囑,具有遺囑的合法效力。


但是,共同遺囑人在房產的處理上,只給予了無勞動能力的被繼承人姚二房屋的居住權,居住權並非財產所有權,不能認定為姚二據此享有遺產份額,這違反了《繼承法》第十九條關於“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之規定。


因此,在確認《遺囑》整體有效的前提下,對違反《繼承法》規定的內容進行更改。法院判決:房屋歸姚大所有,姚大給付姚二房屋補償款七十萬元,確認姚二對於訴爭房屋有權居住使用;姚大給付姚四、姚五各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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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偉律師專業點評


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遺囑人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一份遺囑。


我們常說“家家戶戶”,“戶”作為我國社會基本單位,家庭財產通常是共同共有的,且子女一般會在父母均去世後才分割家庭共有財產,這種情況通過共同遺囑來處理,更有利於家庭和睦。


可能會有人不清楚“共同遺囑”與“代書遺囑”的區別。共同遺囑是指由其中一位立遺囑人書寫,其他各方簽字確認的遺囑,而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代為書寫的遺囑。


在“代書遺囑”中,代書人不能與遺囑所處理的財產有利害關係,更不能是受益人,且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除代書人的代書和簽名外,立遺囑人本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由此可見,共同立遺囑人中,一方代寫遺囑的行為與代書遺囑中見證人的代書有著實質上的不同。


實際上,在共同遺囑中,由一人書寫內容另一人簽名確認的情況,是時常發生的,而更規範的做法是另一人寫明類似“以上遺囑確屬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確認詞後再簽字,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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