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虛假合同夥同他人騙取銀行貸款6300萬元 四川一男子被判刑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消息,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購銷合同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件時有發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控敲響了警鐘。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四川省涼山州會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羅某1、羅某2等人的安排,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6300萬元,至案發仍有3429萬元貸款未能歸還。

經會理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舒明祥在羅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銀行貸款,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偽造用於證明貸款用途的虛假購銷合同,在無抵押物擔保的情況下,向銀行申請貸款860萬元,貸款用於借新還舊,造成貸款860萬元逾期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公訴機關指控:

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

騙取銀行貸款6300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舒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專文化,四川省會理縣人,因涉嫌犯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經會理縣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會理縣晨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管理工作,按照羅某1(另案處理)、羅某2(另案處理)等人的安排,從2015年至2017年主要從事辦理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會理縣晨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會理縣鴻海運業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的手續和提供相關資料。

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4月14日通過“連貸通”方式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1350萬元,歸還原有到期貸款。2016年7月13日再次採用“再融資”(借新還舊)方式,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1090萬元,歸還原有貸款,2017年繼續通過借新還舊方式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860萬元。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辦理1350萬元貸款手續過程中,按照羅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權的情況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權人候某簽名捺印,偽造《授權委託書》、《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諾書》,採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被告人舒明祥在辦理2016年1090萬元貸款手續、2017年860萬元貸款手續過程中,按照羅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提供了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鑫鑫綜合開發公司複合肥廠、會理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會理縣鹿場鎮銅礦村、會理縣鹿場鎮明星村的虛假購銷合同以證明貸款用途,騙取貸款。至案發時仍有860萬元貸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無法歸還

會理縣晨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3月13日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1500萬元,期限三年。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羅某1等人的安排辦理了虛假的會理縣晨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金天愛莎銅業有限責任公司、會理縣三力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提供給農行以證明貸款用途,騙取貸款。至案發時仍有貸款1289萬餘元無法歸還。欠息42萬餘元。

會理縣鴻海運業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3月16日向中國農業銀行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1500萬元,期限三年。在辦理貸款手續過程中,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羅某1、羅某2等人的安排辦理了會理縣鴻海運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元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會理縣晨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虛假運輸合同,又向農行提供了證明貸款用途的會理縣鴻海運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果元康華汽修廠、會理縣鹿場鎮農機加油站的虛假合同,騙取貸款。至案發時仍有貸款1280萬餘元無法歸還。欠息42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舒明祥夥同他人在辦理貸款手續過程中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舒明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

無抵押物擔保情況下,

騙取銀行貸款860萬元

據悉,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9年12月3日,2020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舒明祥對指控事實予以供認,辯解稱自己是聽從羅某1等人的安排做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舒明祥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有足夠的抵押物;如果構成犯罪,舒明祥是自首、從犯,請求法院酌情對其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會理縣晨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管理工作,按照羅某1(另案處理)、羅某2(另案處理)等人的安排,從2015年至2017年主要從事辦理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的手續和提供相關資料。

2017年7月10日,羅某1、唐某(均另案處理)指使舒明祥以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會理縣支行申請貸款860萬元。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在無抵押物擔保的情況下,通過與會理縣鹿廠鎮銅礦村民委員會、會理縣鹿廠鎮明星村民委員會、會理縣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等簽訂虛假購銷協議,編造虛假貸款用途,

騙取中國農業銀行會理縣支行貸款860萬元,造成至今逾期未能收回貸款本金860餘萬元。

證人左某的證言稱,“匯農公司好像是唐某的法人,羅某1家人在經營,我們銅礦村與匯農公司沒有發生過業務往來,2017年2月26日匯農和鹿廠鎮銅礦村簽訂的《購銷合同書》的情況我不清楚,沒有見過,問我們村上保管村委會章的村文書顧某,他說他沒有代表村上籤署過著蓋過村委會的章,兩份合同書都是假的,我們銅礦村村委會沒有以村委會的名義簽訂和購買過匯農公司的肥料,資金上也沒有往來。”

證人蔣某的證言稱,“我從2010年10月25日在鹿廠鎮明星村擔任書記,2017年3月25日匯農公司和,明星村簽訂的《購銷合同》我沒見過,怎麼籤的我不清楚,合同也沒有實際履行過。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文書王某1保管,銀行工作人員從來也沒核實過這一系列的《購銷合同》的真實性和實際履行情況,這份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蓋章都是因為唐某是村長,我們村上惹不起他們家的。”

“我在匯農上班,匯農貸款的情況我完全不知情,我負責發貨,2013年到2017年這些金額巨大的合同都是虛假的,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匯農銷售量和金額不可能有這些銷售合同。”證人畢某的證言稱,“在匯農上班期間,2017年以前銀行沒有人來調查核實過,有可能是來了我曉不得,2017年4、5月份的時候,農行有人來看了一下工廠,大概就十多分鐘,照了相片就走了。2017年匯農已經完全停產了。”

一審判決:

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舒明祥的供述,他和羅某2是同學,2013年我就被安排到他家的企業裡去上班。“2014、2015年的樣子,我從木裡回來就幫他家的晨鑫礦業搞貿易,同時也跟董某學習跑貸款的事情。2016年後期就是我在跑貸款的事情。我辦理過會理縣匯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貸款。”

“2015年,匯農公司辦理貸款,羅某1安排我和董某跑,熟悉一下辦理貸款業務。匯農公司2016、2017年的貸款是我經辦的,主要是續貸。”舒明祥還供述稱,他負責按照銀行貸款需要的資料進行提供,比如貸款申請、購銷合同等。2016年貸了1090萬元,2017年是860萬元。“後來我聽會計說還有860萬元沒有還。我和鑫鑫公司、農業生產公司、鹿廠鎮銅礦村、鹿廠鎮明星村都簽訂過證明貸款用途的購銷合同。這些合同是羅某1聯繫好後我負責製作合同,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這邊簽字,再去找對方簽字。當時是為了貸款,這些合同是沒有履行的。”

會理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舒明祥在羅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國農業銀行會理縣支行貸款,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偽造用於證明貸款用途的虛假購銷合同,在無抵押物擔保的情況下,向銀行申請貸款860萬元,貸款用於借新還舊,造成貸款860萬元逾期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是自首、從犯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其餘意見不予採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明祥系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舒明祥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鑑於其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為打擊犯罪,保護金融秩序不受侵犯,近日依法一審判決:被告人舒明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原標題:被指用虛假合同,夥同他人騙取銀行貸款6300萬元 四川涼山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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