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給醉酒的你 載我一路共判刑——宜秀檢察院辦理一起醉酒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

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的相互出借財物是很稀鬆平常的事情,能整合利用資源,起到既方便彼此,又能增進感情的作用,然而是不是什麼財物在什麼情況下都能出借呢?一起醉酒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告訴你答案是否定的,一時的不以為意,帶來的是法律的懲罰。

近日,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對宜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某甲、張某某危險駕駛案當庭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甲、張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4月22日1時25分許,胡某甲、張某某二人在飲酒後,張某某將其所有的某小型轎車交由胡某甲駕駛,行駛至某路口時,碰撞前方停車等候交通信號燈的二輪摩托車,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人胡某乙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胡某甲當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mg/100ml,系醉酒駕駛,後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甲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該案是宜秀區首例醉酒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宜秀區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胡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張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明知胡某甲飲酒,仍讓其駕車並同行,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最終,犯罪事實、罪名、相關情節、量刑建議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採納,作出了以上一審判決。

檢察官提示:借雨傘、藉手機充電器、借抹布……社會交往中林林總總的出借,讓生活增添了一抹便利和溫馨的亮色,但是沒有原則的出借,於人於己都是不利的。要謹慎出借車特別是機動車,尤其是在明知對方飲酒情況下,殊不知最後可能會蒙受經濟損失乃至刑法處罰,因為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和今年通過並將於明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借用等情形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是隻有飲酒後開車的駕駛員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車主明知駕駛員喝了酒,卻仍然將車出借給駕駛員,是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駕駛人員應增強安全駕車意識,嚴守交通管理法規,踐行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車輛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車輛,不要將車輛交給飲酒的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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