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治 | 區塊鏈存證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之研究


文 | 南開大學 王玉晴


電子數據因其載體及提取、固定、移送、審查所需方法上的特殊性,先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確立為一種獨立證據類型。同時,隨著我國信息化、智能化突飛猛進的發展,當下,電子證據已佔證據總數的70%以上。如何更好地收集、保管及固定海量的電子數據,成為司法的重點與難點。


電子數據保管、固定的重要性


筆者在司法機關調研時,發現電子數據在司法機關辦案中具有重要價值,但同時其在存儲、固定方面存在亟需解決的問題。此外,來自現場或者網絡環境中的電子數據大多還分散地直接存儲或備份存儲於各辦案人員的電腦裡,沒有集中管理。這與電子數據的重要性不符,也存在諸多隱患。對此,筆者認為,電子數據在深挖犯罪及證明是否犯罪方面具有重要價值,需要善加利用,強化保管、固定的力度。現在,電子數據的信息量巨大。如果保管不當導致遺失、損壞或被篡改,則會導致指控失敗或釀成錯案。尤其是,電子數據不僅可以擴展證明的廣度,證明犯罪間的關聯,還可以擴展證明的深度。例如,在一例販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對其中的一次販賣行為辯稱是“以毒還債”,自己並沒有販賣毒品。但是,偵查人員又細緻地檢查了她出門前與丈夫的微信聊天記錄,找到了與販賣毒品相關內容。這無疑給不留漏罪、提升打擊力度找到了有力的證明。此外,電子證據不僅能正向肯定犯罪,還能反向否定犯罪,避免錯案,保障人權。因此,電子證據值得認真對待。


電子數據擁有巨大的信息價值,內含大量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不宜散佈的違法犯罪信息,需要妥善保管。首先,在經年累月的犯罪打擊和刑事司法運行中,辦案機關掌握了數量驚人的公民與企業的各種信息。這些信息不僅是證明犯罪的證據,更是蘊藏巨大數據價值的信息資源。如果司法機關能以合法的方式統一保管、科學分析,便能創造出巨大的效益。但是,如果不能妥善保管,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的可能性也很大。其次,辦案機關起獲的淫穢視頻含有大量當事人隱私,起獲的暴力、恐怖音頻視頻含有不少危險性、煽動性內容。這些信息一旦被洩漏,造成的負面影響會遠大於某些突發的惡性個案。


最後,如果電子數據長期分散存儲在各辦案人的電腦、U盤裡,還會給辦案人帶來人身風險。電子數據具有可複製性,而且複製的電子數據與原來的電子數據完全一樣,非經專業手段或者藉助設備儀器,僅從被複制的電子數據本身並不能判斷其是否被複制過,這無疑給電子數據的統一、集中保管及其功效實現增加了難度。同時,我國法律還未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保管主體。實踐中,司法機關也鮮有明確電子數據保管人。因此,辦案人還要承擔信息洩露的風險。於是,將電子數據與辦案人適當隔離,並加以妥善保管,也是降低辦案人風險、保障辦案人安全的當務之急。


筆者調研發現,電子數據的常用保管、固定方式有三種:第一,扣押、封存其所在的原始存儲介質;第二,將適宜轉化的電子證據轉化為紙質證據,加蓋公章以實現固定及完整移送。比如,將電腦網頁、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等內容截屏或予以複製,然後直接打印成圖片、文檔等;第三,用光盤、U盤存儲複製或者下載的電子數據,對執法儀、電子郵件、雲盤裡的內容往往採用這種方式。


筆者認為,嚴格來講,前兩種方式因保管對象不是電子數據而是電子設備等物證或者轉化來的書證,所以其保管、固定及移送,只需遵循相關程序規定並輔以必要的保護措施即可,而第三種方式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對電子數據的保管及固定。但是,實踐中,正是對這種方式的規制不足,才埋下了隱患,導致電子數據很容易遭受證據資格及可信性的質疑。同時,這三種方式還會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關鍵詞檢索和分析,筆者發現,2012年至2017年,所有出現過關鍵詞“電子證據”或“電子數據”的文書,前者有4777個,後者有15541個。但是,只有7.2%的電子數據被司法機關明確採信。


區塊鏈存證的優勢及進展


2019年,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的審理引起了筆者的關注和思考。在這起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對電子數據的保管、固定及審查採用了區塊鏈技術,從而更快捷、更有效地保障了電子數據的可靠性與可信性。在審判階段,這些電子數據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認可,案件於2019年10月宣判,這是全國首例成功審結的區塊鏈存證的刑事案件。該案被告人於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間,在江蘇、浙江等地流竄作案,詐騙財物176起,共得人民幣9993元,單筆金額少但次數很多,被害人分散在全國各地。本案中,如果以傳統光盤形式保管、固定證據,很可能導致光盤在多個辦案機關的流轉中而被損毀,或者會讓其中的電子數據遭遇真實性與可信性的質疑。據媒體報道,上虞區法院採取了新思路、藉助了新技術,聯合螞蟻區塊鏈團隊,對數據進行了區塊鏈式加密,並計算了這些證據團塊的“防篡改校驗值”(在多個司法文件中稱其為“完整性校驗值”,筆者認為稱其為“防篡改校驗值”更準確),後期也通過該數值比對展示了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與可信性,最終使案件得以圓滿審判完畢。


上述區塊鏈技術之所以能保障其團塊內的電子數據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因為該技術能將一段時間內的電子數據集合體按照既定規則打包,形成所謂“區塊”,再將該“區塊”的“防篡改校驗值”包含在下一“區塊”中。如此,這些首尾銜接的區塊就形成了緊密相連的“絞合鏈條”。與此同時,隨著數據量的逐步增多,其內含信息被修改的概率會變得越來越小,直至極小。電子數據經過區塊鏈技術保存和固定後,就擁有了不可篡改的特性。


此外,區塊鏈存證技術作為一種無中心的同步聯動與存證技術,其保管和固定的電子數據將散佈於不同電腦或終端上的各相關節點。因此,區塊鏈存證技術具有共識性、透明性、集體參與性、可追溯性,以及極難被篡改的特點。換言之,它是從時間、地點、人物、事前、事中、事後6個維度對數據進行的全流程記錄、全鏈條見證。數據主體在何時、何地、做了什麼,都會被同步、多點、平等、透明、完整地記錄下來。更重要的是,隨著區塊鏈存證技術被更多主體接納及法律所認可,對他們的審查環節也能逐步減去第三方認證、鑑定或者公證的環節,從而減少司法人員審查時間和精力的投入。


在筆者看來,區塊鏈技術就是為解決電子數據保管、固定及認證的真實性、安全性及可信性難題而生的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並且,區塊鏈技術已開始取得人民法院的認可。2018年6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全國首次確認了一起民事案件區塊鏈存證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該案中,該院仍然謹慎地審查了該案中的取證、存證手段的可信性,公證文書的可信性以及存證平臺的資質。換言之,並沒有完全放棄第三方鑑定、公證及認證。2018年9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網絡傳播權一案中,也使用並認可了該技術。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下,司法領域的存證多使用“公鏈”。“公鏈”也稱“公有鏈”,是指全世界任何人都可讀取、發送交易且交易能獲得有效確認的、也可以參與其過程的區塊鏈。除了“公鏈”方式外,司法機關還與公證部門、金融機構、鑑定機關、門戶網絡公司聯合建鏈以同步存證。因為這樣能將大量原始數據彙集到“聯合鏈”上,從而實現鏈條及內在相關數據的同步更新。


2018年12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以百度公司的“超級鏈”為基礎,升級搭建了“天平鏈”電子證據平臺。該平臺不僅能對當事人上傳的證據存證,還能驗證、認證、出具報告。據媒體報道,截止2019年9月,該平臺已協助驗證跨鏈數據近3000條,涉及500多個案件。因其具有更高的真實度與可信度,得到了當事人與法院的積極認可與認定。


2019年3月,廣州互聯網法院也以百度公司的“超級鏈”為基礎搭建了聯合性鏈條“網通法鏈”,並與運營商、金融機構、企業等統一了證據保管及固定的接口,以便大規模地運用區塊鏈技術確保電子數據的證據資格、補強其證明力。同時,該鏈條還能與京東公司的“智臻鏈數字存證平臺”同步存證,進一步擴展了運用範圍。


區塊鏈存證向刑事程序的拓展


以往,法官用傳統方式對傳統的、“散裝”的電子數據進行審查時,需要從多方面審查電子數據。如1.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是否安全可靠;2.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3.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4.存儲、保管的介質、方式、手段是否妥當;5.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可重現;6.是否有增刪改;7.是否能用特定形式驗證……這樣必然會耗費法官大量精力。此外,即使法官藉助第三方機構對“散裝”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和認證,仍不能完全排除它們被增刪改的可能性。其真實性和可信性仍令人擔憂。


如果將區塊鏈技術廣泛應用到刑事電子數據的保管、固定中,就能使電子數據的全部內容完整、可信地貫穿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全過程,使電子數據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之間的每一次流轉、使用、檢驗、鑑定得到自動的更新記錄,從而實現電子數據的防篡改、完整追溯及“直接證明”。這樣能大大減少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們的證據審查工作量。


因此,基於證據效力及司法效率的考慮,區塊鏈技術非常值得在刑事偵查與訴訟中運用、完善及推廣。如前所言,高位階和真正意義上的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具有非常強的真實性和可信性。如果司法機關能夠強化這一技術的運用和推廣,將會顯著增強我國司法機關揭露真相、打擊犯罪的能力,使其免受虛假口供、偽造證據、惡意謠言的干擾。


全國檢察機關電子數據雲平臺作為電子數據的權威集散地,建立了一套區塊鏈網絡用於電子數據的存證和驗證,進一步強化了“上鍊”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與可信性。


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涉及檢察機關、嫌疑人、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公安機關、法院等多方主體。據悉,湖北武漢等地的司法機關正在對將區塊鏈技術運用於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進行論證。司法機關可以利用該技術的優勢提高辦案中的協同、溝通及審查的效率。因為如果司法機關能將認罪認罰從寬各環節的數據及辦案記錄“上鍊”,就能進一步提高其證據與程序的真實性、自願性、合法性與公信力。


甚至,有研究者設想將其全面拓展到所有刑事案件程序中:在所有案件中,各方權限主體都可以在相關節點加入鏈條體系,同步存證,以提高數據的真實性與可信性。如果這些設想能夠逐步實現,可能會對我國社會治理方式的轉型及社會治理能力的提高產生顯著的助推作用。


區塊鏈存證需結合“鏈前”


當然,並不是用區塊鏈保管、固定了證據就能一勞永逸。這樣能擔保鏈條中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與可信性,但無法保障“上鍊”前的數據不被篡改。因此,還需要對其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技術規範及法律規定詳加審查。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發佈的《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指出,目前區塊鏈保管、固定證據已經取得了不少進展,但如果取證時證據原件和設備是分離的,證據的效力也會大大減損。而這些正是當前區塊鏈存證在效率和真實性上面臨的最大挑戰。這也是學者將司法區塊鏈技術稱為部分區塊鏈技術,甚至否認其為真正意義上的網絡區塊鏈技術的原因。


筆者認為,繼續強化證據保管鏈制度要從“鏈上”“鏈下”兩方面全面完善其取證、保管及認證的程序,即只要還沒“上鍊”,執法與司法機關就應當將電子數據的收集、固定、流轉、調取、檢查、鑑定的情況及與其接觸的工作人員的沿革情況,進行完整而連貫的記錄。另外,按照保管鏈制度的完整要求,所有參與證據收集、移送、保管等環節的執法人員,除法定例外,還需出庭接受交叉詢問。


這樣就能將證據保管鏈制度在電子數據真實性、可信性上的規範保障與區塊鏈技術的天然技術優勢無縫銜接。也就是說,“上鍊”前,用證據保管鏈制度保障其真實性、規範性;“上鍊”後直至法院審理階段,用區塊鏈技術保證其可信性與安全性,並在“當量”級別上提高審查的效率。筆者相信,這種傳統與科技相結合的機制將對我國電子數據的取證、固定、流轉及審查的專業化、規範化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最後,筆者認為,從理性經濟人和理性法律人立場出發,其實區塊鏈存證技術是前述一系列技術的綜合建設和運用。一味盲目擴張地用該集合技術獲取、固定、查驗所有案件的電子數據並不可取,具體需要司法人員視訴訟類型、案件類型、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而為之。同時,用該技術取證、存證時,相關主體更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奉行合理的干預程度,以維護公民與企業的通訊秘密、通訊自由、財產權、隱私權及各項信息權利。


(該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檢法績效考核對刑事訴訟法實施的影響研究”及天津市人工智能發展戰略研究項目“人工智能對社會治理模式變革影響的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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