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在稅法中的區別

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三者定義有何不同?增值稅的徵收方式又有何區別?集團企業委派員工到下屬企業,如何處理工薪、社會保險等問題?本文對此作出闡述。(政策截止2020年3月18日)

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在稅法中的區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1)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3)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託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4)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

  

   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九)3040803“人力資源服務”下新增304080301“勞務派遣服務”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四、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在稅法中的區別

政策分析:

1.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託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人力資源服務稅目下包括勞務派遣和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兩項,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則被歸入經紀代理服務稅目。

2.勞務派遣、安全保護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徵稅,扣除代付工資、福利、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後按5%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3.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是指企業將其人力資源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給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代為辦理人員招聘、檔案管理、落戶、社保開戶、發放工資、培訓等工作。其員工是與委託方簽訂勞務合同,受託方只是負責組織、管理、執行與人力資源相關的一些工作,委託方的目的是將非企業核心而又較為繁瑣的工作交由另一方來完成。受託方有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專業能力,能為委託方降低運營成本,實現管理效率最大化。

4.勞務派遣是將勞動者外派到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工資、福利、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則在派遣單位發放,其實質是派遣員工為對方創造價值,並收取費用。

5.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屬勞務外包性質,即將人力資源相關的工作全部或部分由人力資源公司去完成,員工是屬於人力資源公司的,完成後收取費用。如財務外包,IT外包,營銷業務外包等。

6.勞務派遣與其他人力資源服務的區別在於:勞務派遣是將員式交由對方使用,如何使用及工作內容與派遣方無關,其銷售的是人力;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是將工作交由受託方完成,如何完成與委託方無關,其銷售的是服務。

7.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介於前兩者之間:賣的是管理技術,將委託方的員工組織、管理成有效率的工作團隊。

8.關於勞務派遣,稅法明確:“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按5%簡易徵收增值稅。”

集團企業委派、外借員工到下屬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完成相應工作,員工與集團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受集團和派往、借用單位的雙重管理

,外派人員的工薪、社會保險等由派往、借用企業承擔。這一形式應符合稅法所指的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應由集團企業收取勞務派遣費並開具增值稅發票給下屬企業,下屬企業在相應成本費用中列支。這樣將委派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薪、社會保險等關係統一在集團企業,而避免了勞動關係、社保保險關係在集團,工薪卻在下屬企業發放的情況。

集團為下屬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雖未有增值額產生,但下屬企業仍應憑發票才可在稅前列支。下屬企業因委派員工的勞動關係沒有在本企業而不能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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