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出臺農村不動產登記指導意見,處理“一戶多宅”等問題

1月6日

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

《雲南省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確認

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指導意見》對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等歷史遺留問題,一戶多宅基等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對於非法佔用(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等情況,只調查統計不確權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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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的詳細內容吧

為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確認,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 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 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雲南省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確認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結合實際積極處理“一戶多宅”問題

(一)“一戶”中“戶”的認定,原則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為準,戶主可作為不動產權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家庭成員情況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家庭成員已年滿18週歲並已達到分家分戶單獨居住生活條件的,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可按一戶確權登記。

(二)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合計面積的,依法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成員,購買本農村集體成員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應當予以確權登記。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達到當地規定面積標準,購買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作為住宅的,只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

(四)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區分歷史階段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一)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二)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可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按《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規定,村集體組織可對確認超佔的面積實施有償使用。

(四)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准的面積,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的附記欄中註明。

(五)對合法取得但沒有規劃條件的宅基地上的農房,屬於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屬於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建設的,經村委會公告15天無異議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統籌兼顧認真處理確權登記其他相關問題

(一)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異地扶貧搬遷等集中遷建,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 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二)對符合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要求的混合用途農村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上按照宅基地用途認定。

(三)維護婚姻關係變化農村集體成員的宅基地分配權益。農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離開原農村集體,在新家庭所在農村集體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放棄原農村集體宅基地的,應依法確權登記。離婚、喪偶後繼續在本村生產生活的,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權益,對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確權登記;返回原籍生產生活且放棄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對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確權登記。

(四)農村集體成員進城落戶,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確權登記。

以下情形只調查統計不確權登記發證

1.以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鄉鎮村企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

2.除繼承外,一戶村民擁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佔用面積合計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

3.小產權房;

4.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5.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村企業土地違法行為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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