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中應如何分配查封財產?

案情:


2008年6月28日,張某因周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向法院申請執行周某。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於同年7月6日依張某的申請依法查封了周某所有的楊樹多層板56平方米。同年7月10日,同一法院依另一訴訟案件中原告婁某的財產保全申請輪候查封了該56平方米楊樹多層板。同年8月,婁某亦向法院申請執行周某。在執行中,婁某申請參與分配該查封財產。


分歧:


該案在執行中,對婁某能否參與分配查封財產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查封在先的優先受償。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覆》中的規定,設立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標的物受償的先後順序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執行人若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輪候查封即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婁某則無權申請參與分配該查封財產。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在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覆》明確了可以採取輪候查封,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其實,這兩個規定並不矛盾。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即當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為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案中,關鍵問題在於,被執行人周某是否還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若被執行人周某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則婁某不應參與分配該查封財產;若被執行人周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則應採取查封均等主義原則,婁某可申請參與分配該查封財產。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陳雲福 胡恆波 作者單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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