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就是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相對於其他暴力,家庭暴力顯得特別刺眼,因為它是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危害更大,但卻也更隱蔽。雖然全社會都對家庭暴力表示強烈譴責,但實踐中施暴者卻較少受到法律制裁。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層次的,民法、行政法、刑法中都能找到問題的原因:

民法層面

在離婚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問我,對方家庭暴力,我是不是可以讓他淨身出戶?我每次都不得不無奈地搖頭。雖然家庭暴力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施暴者也會因此失去爭奪撫養權的資格,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唯一能影響夫妻財產分割的只有轉移、隱匿財產,家庭暴力對此並無實質影響。

那麼施暴者在離婚案件中一點代價都不需要付出嗎?需要,但很有限。通常人民法院會判令施暴者向受害者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但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當地精神損失都設有最高額限制,除了特別極端的家庭暴力,一般的賠償金額只有數萬元不等。

如果施暴者書面承諾:“再動手淨身出戶”,這樣也不能讓他淨身出戶嗎?很抱歉,還是不能,根據常見判例,法院認為類似“淨身出戶”協議通常迫於無奈,並非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哪怕是書面承諾,民法層面也很難讓施暴者得到其應得的懲罰。

暴力就是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行政法層面

對於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言,報警往往是需要勇氣的,一方面是出於“家醜不外揚”的心理,另一方面則是害怕招來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實踐中,很多時候,受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報了案,但卻被一句“這是家庭糾紛”潑了冷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法律原文並沒有將家庭暴力與暴力作任何區分,毆打家庭成員,哪怕未構成輕傷、重傷,依法亦應當予以拘留和罰款。

暴力就是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刑事層面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亦未將家庭暴力與暴力作任何區分,但在司法解釋中,婚姻家庭糾紛卻可以作為故意傷害罪減輕刑罰的事由。例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實施細則》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簡單而言,刑罰層面,家庭暴力施暴者雖然也會受到刑罰,但相對於普通暴力犯罪,其罪責相對更輕。

面對這種法律現狀,作為一名律師,我深表遺憾。寫到這裡,我禁不住想吶喊一句:暴力就是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家庭糾紛”不可以、不應該成為施暴者逃脫或減輕制裁的護身符,我在此呼籲廣大執法人員,對施暴者依法予以嚴懲,維護受害者人格尊嚴,維護國家法律權威!

暴力就是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天水圍的夜與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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