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却得不到国家赔偿,原因何在?法律这样规定

近日,家住北京城区的刘大爷

心里实在想不通,致电三棱镜法律咨询称:自家的房子被执法机关强拆了,法院第一次也判处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接下来第二次打的行政赔偿官司却输了,刘大爷所主张的房屋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赔偿请求事项,都被法院作了判决驳回。

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却得不到国家赔偿,原因何在?法律这样规定

问:既然执法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违法,为何却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法院的行政赔偿案件判的是否有违公正?是否还有继续上诉、申诉的必要?

为了帮助大家弄清事情原委,下面,三棱镜就带领大家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刘大爷在北京城区某地建设平房一间,建筑面积18平方米。2018年10月28日,城管执法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2018年11月13日,市规划部门出函,认定刘大爷的所住的平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1月18日,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对刘大爷的平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刘大爷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法院以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强制拆除前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亦未报经违法建设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确认对刘大爷平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承担。


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却得不到国家赔偿,原因何在?法律这样规定

见执法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刘大爷很是高兴,于是又满怀期待的向法院就平房被拆一事儿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城管和街道办对被拆平房依法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对该房屋内造成的经济损失22000元进行赔偿。2020年4月,法院就行政赔偿一案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刘大爷的所有行政赔偿请求。

三棱镜释法答疑

三棱镜认为,法院就刘大爷平房被强拆一案所做出的两个判决都没有问题。刘大爷之所以觉得心里委屈,是因为不懂法,不晓得法律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一、规划部门认定刘大爷平房属于违法建设具有法律依据

刘大爷的平房虽然只有一间,且仅有18平米,但自始至终均未取得规划部门审发的规划许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此,规划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设有法可依。

二、不作限拆决定直接强拆属于拆除违建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刘大爷的平房虽然法律上属于违法建设,但按照《北京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执法机关拆除违法建设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限定一定期限责令刘大爷自行拆除,期限内刘大爷若不自行拆除,城管执法部门还要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城管和街道办不作限拆决定,不上报区县人民政府,迳行对上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违反法定程序,确有不当,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合法合理。

三、得不到国家赔偿关键在于刘大爷的平房本身属于违法建设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确要求,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其

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案中,虽然法院已判决确认被告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刘大爷所建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并不具有合法性。故,刘大爷基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所主张的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等赔偿请求事项,不具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法定前提,法院应不予支持。


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却得不到国家赔偿,原因何在?法律这样规定


【三棱镜醒世恒言】

现实生活中,房屋被拆,很多当事人都会认为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公,其目的直接奔着索要国家赔偿去。为避免赢了官司得不到赔偿,浪费金钱和时间,在此,三棱镜法律咨询郑重提醒:违建拆除类官司,当事人诉前一定要充分评估败诉风险。因为当前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建设,只是执法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对违法建设本身国家赔偿是不予赔偿的。

理由在于:违法建设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位看官,对于此项法律规定,您认为是否合理?请下方留下您的观点,以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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