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坐牢的时候染上传染病,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疫情来袭,哪里最安全?

有朋友打趣说,监狱最安全,平常日子老哥们都在隔离呢,能不安全吗?

结果我们最近就被新闻刷屏了,武汉、浙江、山东的监狱都已经沦陷。

出于职业本能我不禁开始思考,疫情时期坐牢的时候染上传染病,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还在牢里的老哥们怕是不能来知乎提问了,我只有自己写篇文章了(逃~)。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先查了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别说,还真没让我失望,有这么一个判例,国家还真的赔了!

案情概要

赵受(案情有点辣眼睛,化名)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要求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作出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赵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四平监狱不服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四平监狱对赵受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受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受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受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受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攻曾出入赵受的房间并与赵受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

赵受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受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受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受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受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受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是关于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而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侵犯人身权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即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二是侵犯生命健康权,即致人伤害或者死亡。侵犯人身权的两类情形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致人精神损害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即四平监狱向赵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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