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潯法院創新“三員聯動+”,巧解多年贍養糾紛效果好

“非訴化解是社會治理的最佳方式”。南潯法院創新探索“三員聯動+”微治理平臺機制,以審判員、人民調解員、專職網格員為骨幹,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以及“六老六大員”等平安志願者在網格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實現推動矛盾糾紛就地化解、源頭化解。


4月12日,中央電視臺CCTV—17頻道專題報道了南潯法院一起贍養糾紛案件——《換親之後》。這起贍養糾紛緣何會吸引主流媒體的關注?且隨小編一起往下看。


南潯法院創新“三員聯動+”,巧解多年贍養糾紛效果好

2019年6月,八十多歲的顧某(女)不慎摔傷,但住院期間大兒子侯某卻一直不聞不問,只有兩個女兒在旁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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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至此?

這還要從他們與丁家的

“特別姻緣”說起......


原來,侯某娶了丁家的女兒,他的大妹則嫁給了丁家的兒子。1993年,侯某夫婦與丁某夫婦簽署協議,約定兩家各自贍養岳母,即丁某母親由侯某夫婦贍養,侯某母親顧某則由丁某夫婦贍養。


隨著丁某母親過世、顧某年紀逐漸增長,丁、侯兩家就贍養問題發生了分歧,侯某大妹要求哥哥侯某履行贍養自己親生母親顧某的義務,但侯某提出,根據之前的協議,自己已履行了對丈母孃(丁某母親)養老送終的責任,贍養顧某的義務應由丁家承擔,而且自己已將村裡的房屋讓與顧某居住,已是盡孝。


這起贍養糾紛,歷經當地司法所、村委會多次協調溝通,但均無果。無奈之下,老母親顧某來到南潯法院,將三個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履行贍養自己的義務。


承辦法官在走訪調查中發現,顧某雖將三個子女一同告上了法庭,但癥結主要在兒子侯某身上。然而侯某覺得自己很“委屈”,認為自己已按約定履行了贍養岳母的義務,自己的母親也是丁家的岳母,按約定應由丁家贍養,怎麼到頭來自己還“吃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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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侯某也獲得了當地一些瞭解他們兩家情況村民的同情,這給調解工作增加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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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案件的辦理,法官逐漸意識到,如果只單純強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很可能無法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必須藉助基層網格力量以及與雙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有一定話語權的人

來做侯某的思想工作,讓其知曉法律規定,改變固有觀念。


承辦法官多次牽頭,與司法所、當地婦聯、村委會和侯某信任的村隊長等共同做侯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明確告知當初侯、丁兩家對贍養義務的協議約定存在法律效力問題;另一方面,在對侯某表示一定程度理解的同時,最終做通侯某工作,讓其真正認識到:丁家岳母歸根到底是侯某自己的母親,“百善孝為先”,兒子贍養母親天經地義,也是法定的義務。經多方調解,最後顧某申請撤回對三個子女的起訴,與侯某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並經法院司法確認,由侯某每年支付顧某一筆生活費。


南潯法院菱湖法庭副庭長沈靜

讓當事人看到希望,能夠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有一個很好的憧憬,這是我作為一名法官特別希望看到的事情。


本案承辦法官、人民調解員、網格員通過“三員聯動+”微治理平臺機制,對症下藥,巧妙平衡法理與情理,最終化解了當事人多年的積怨。同時,亦給當地村民上了一堂法治課,較好地實現了定分止爭、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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