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碼被改,千萬資金遭強平:場外配資風險大!

密碼被改,千萬資金遭強平:場外配資風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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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中國境內股票市場投資者數量突破1.7億,其中散戶投資者數量佔比99%。

隨著A股行情轉好,投資者參與融資的熱情顯著升溫,有些人雖囊中羞澀,但也想放手一搏,場外高槓杆配資隨之出現了死灰復燃的跡象。


密碼被改,千萬資金遭強平:場外配資風險大!

01、何謂場外配資?

根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86條規定,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起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臺,將資金融出方、資金融入方(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接起來,配資公司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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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來說,場外配資就是“借錢炒股”,即投資者向配資方交納一定的現金或證券作為保證金,配資方按較高的槓桿比例將資金出借給投資者買賣股票,並收取利息及管理費的行為。


02、場外配資VS場內配資


和通常認為的OTC場外交易市場不同,這裡的“場外”和“場內”並不以空間區域劃分,而是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准以及是否需接受金融監管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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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比較可以看到,場外配資本質上屬於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不合法融資活動,且具有多方風險,例如:

平臺風險

由於配資方缺乏內部風控且無外部監管,可能存在卷錢跑路的情況;同時某些配資方利用虛擬盤交易,致使投資者交易指令和資金未實際進入證券交易系統。

槓桿風險

場外配資槓桿可能高達10倍之多,高槓杆相應放大了交易風險,如遇行情下跌可能瞬間爆倉。

資金安全風險

由於場外配資中投資者將資金與證券存放於他人賬戶,其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

03、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初,陳某(出借人)和潘某(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因潘某證券投資需要,陳某向其出借本金5,000萬元並提供股票資管賬戶、交易密碼以及交易軟件,潘某則需提供1,000萬元作為借款保證金,兩筆款項均匯入陳某名下股票資管賬戶。潘某有權使用該賬戶內資金總額買賣股票,盈虧自負,但需定期向陳某支付利息和管理費。陳某則在協議執行期間不得修改交易密碼,不得使用該賬戶買賣股票,但該協議約定有平倉線5,400萬元,即如遇借款賬戶資金總市值低於5,400萬元時,陳某有權以任何可能成交的價格賣出賬戶內股票強行平倉,由此帶來的損失由潘某自行承擔。

同年8月17日上午,潘某憑密碼無法登錄該虛擬賬戶,聯繫陳某後,陳某發現密碼已被修改,遂重置了密碼。潘某重新登上賬戶後發現賬戶內所有股票被分批賣出,並分批買入某Z股票共840,800股。該股票收盤價為37.48元,收盤時賬戶市值為5,473萬餘元。潘某隨即聯繫交易軟件平臺向其查詢上述異常交易的IP地址並前往當地派出所報案,但未有偵查結果。次日上午,Z股票開盤價跌至33.73元,陳某隨即將賬戶內Z股票全部平倉,平倉後賬戶市值為5,158萬餘元。

2018年10月,潘某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賠償其因17日異常交易及18日不當平倉所造成的資金損失,並返還利息和管理費。

裁判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陳某賠償潘某損失213萬元,返還利息844,702元,駁回潘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陳某提出上訴。上海金融法院於2020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的爭議焦點為:

一、該《借款協議書》的合同效力;

二、關於過錯責任和損失承擔。


一、關於該《借款協議書》的合同效力認定。涉案協議書約定內容符合場外配資特徵,故其性質為場外配資合同。場外配資屬融資融券業務內容,融資融券為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為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有權展開。本案被告繫個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無權開展配資業務,故原被告就場外配資簽訂的《借款協議書》無效。

二、關於過錯責任和損失承擔。《借款協議書》無效後,潘某主張陳某承擔涉案賬戶損失應以陳某存在過錯為前提。


其一,就潘某主張陳某平倉不當應當賠償平倉損失。根據平倉後虛擬賬戶的市值5,158萬餘元來看,平倉時賬戶市值確已低於合同約定的平倉線5,400萬元,合同亦約定低於平倉線時陳某有權以任何可能的成交價包含跌停價平倉,故陳某當日採取的平倉行為並無明顯不當。平倉結果為17日交易結果的延續,兩日的損失應合併考慮。


其二,就潘某主張陳某實施17日交易行為應當承擔交易損失。對此,陳某否認17日異常交易為其操作,在潘某不能就其主張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但由於陳某提供的該交易軟件未開發MAC地址等記錄功能,導致訴爭損失系誰所為無法查清;同時,陳某作為涉案交易賬戶及風險的管理者,並未通過非目標股票的持倉量設置等對涉案交易的風險予以控制。法院根據陳某的過錯程度,酌定其對涉案投資損失承擔213萬元的賠償責任。


最後,關於利息問題。《借款協議書》雖認定無效,潘某使用陳某提供的配資賬戶和資金,仍應當承擔相應融資成本,故酌定陳某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35%計收利息損失。


溫馨提示

從今年5月起,證監會持續高度關注資本市場場外配資情況,多地證監局先後公示場外配資“黑名單”,集中曝光了數百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臺。上海證監局於2020年5月28日及6月8日先後發佈兩批共53家上海轄區內不具備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提醒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記選擇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合法證券經營機構進行投資交易,遠離場外配資活動,防止財產損失。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作者:許雅芳、徐贇、侯豔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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