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被環保處罰3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雙方共擔罰款-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江門日報訊 (記者/朱侖 通訊員/李華 劉潔) 承租人租賃廠房設備後,在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投入生產,出租人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行政處罰,遂將承租人告上法庭。近日,這起由蓬江法院一審審理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二審審理終結,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罰款損失由出租人自行承擔30%,兩承租人共同承擔70%。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原告盧某是蓬江區杜阮鎮某廠房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其與被告肖某、朱某分別簽訂《租賃合同》與《安全生產和環保責任書》,將其部分廠房及設備分別出租給肖某、朱某使用,並約定由承租人管理執行和承擔安全生產和環保責任。之後,肖某委託案外人進行配套環保設施建設並支付相應費用。兩承租人在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投入生產,蓬江區環保局經現場檢查發現該違法行為並責令停產整改,因未按照該責令整改通知進行整改,蓬江區環保局對該廠房的經營主體(江門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30萬元的決定,原告盧某自行繳納該罰款後,提起訴訟向承租人肖某、朱某主張該罰款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作為租賃物所有權人及租賃合同當事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違反租賃合同關於環保義務的約定導致的罰款損失。肖某、朱某作為承租人在簽訂涉案租賃合同時應知悉廠房、設備狀況及應負的環保義務,其在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擅自投入使用,且在蓬江區環保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後仍未作出整改,未盡到合同約定的環保義務,對涉案罰款損失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出租人盧某在租賃物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出租,且《安全生產和環保責任書》約定其在發現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有權停止承租方生產,其未盡到該監督管理義務,對涉案罰款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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