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擬建立校園欺凌防治長效機制,學校應開闢不記名舉報通道

《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草案修改一稿)》4月28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要求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應當建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的長效機制,加強校外欺凌行為的監控和懲處力度。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修改了法規名稱,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考慮到該法規內容較為豐富,已經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用“平安建設”能夠更好地概括。

條例“一審稿”曾規定,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區網格管理機構申報出租信息,包括租賃房屋的消防基礎信息、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和出租屋地址、面積、期限、用途、租金等,這在審議時引發爭議,委員們認為這與國家當前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經研究,鑑於《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等法規、規章已經明確了出租人申報義務,《條例(草案修改一稿)》規定出租人應當依法申報出租屋信息,具體申報內容不作詳細規定。

針對校園欺凌,《條例(草案修改一稿)》規定,學校應當開闢不記名舉報欺凌行為的通道,設專人跟進、調查核實、及時處理;派出所與學校應當及時通報中小學欺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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