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材料已到但發票未到,做暫估入庫時,進項稅額需要同時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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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月末材料已到但發票未到,做暫估入庫時,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同時暫估?

答:不需要。對原材料做暫估入庫時,其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暫估。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認證後,……,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月末材料已到但發票未到,做暫估入庫時,進項稅額需要同時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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