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還是協商離職?

陝西檢察 2020-10-09 07:32:25

戴小巍 龔陪 鄧瑩

本報訊(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龔陪 鄧瑩)一份蓋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機構印章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究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還是“一廂情願”?一場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如何實現案結事了?

事情還要從3年前說起。2017年3月,湖北黃石某鋁業公司員工曹某在工作中不慎將左手食指壓傷,經鑑定為工傷十級傷殘。

“我受傷後公司就沒給我發工資了!7月份還給我寄送了註明‘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2017年12月,曹某由此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黃石某鋁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違法,並應為曹某補繳其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補發未休假工資以及各項經濟補償等。在被駁回後,曹某訴至法院。

某鋁業公司是否屬於違法解除與曹某的勞動關係,成為該案一審、二審中的爭議焦點。一審判決認為該公司系單方解除與曹某的勞動關係,需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二審判決則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加蓋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機構印章,採信了該公司主張的曹某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主動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說法,駁回了曹某要求某鋁業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2019年,在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曹某向湖北省檢察院申請監督,希望能夠拿到該有的賠償金。

承辦檢察官從這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機構核准蓋章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入手,分別走訪了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醫療保險機構、失業保險機構。經諮詢瞭解到,以上印章的加蓋既可由用人單位辦理,也可由勞動者辦理。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非因勞動者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承辦檢察官在對證據細緻審查後指出:“黃石某鋁業公司主張曹某是因為需要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失業登記而與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領走通知書的說法,與該條件是相背離的。”

由此,承辦檢察官認定,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無曹某簽章的情況下,生效判決認定通知書上加蓋的印章是曹某到上述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時加蓋的,缺乏證據證明,遂將該案件抗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

再審期間,湖北省高級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近日,黃石某鋁業公司支付曹某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8萬餘元,雙方的爭議就此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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