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發生了工傷,公司提出協商賠償,知道這些協商才不會吃虧

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處理最好?

沒簽合同肯定社保也沒買,如果發生工傷,協商賠償才是最佳的選擇。

單位否認勞動關係可以嗎?非常難,否認不掉還將面臨補繳社保、未籤合同二倍工資、加班工資、年休假等等,一系列問題的賠償。

那麼協商賠償,賠多少合適呢?協商賠償,簽了協議付了錢後,員工覺得賠少了還能反悔嗎?

沒簽合同發生了工傷,公司提出協商賠償,知道這些協商才不會吃虧

傷殘10級協商賠了3萬,員工能否要求差額?

戴某2010年4月入職M公司,剛工作8個多月,戴某在工作中受傷,受傷後公司將其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左手食指末節完全離斷遺留左手食指中節遠端缺失。

由於戴某入職時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工傷的賠償應該全部由公司支付。

等戴某傷養好後,公司與戴某協商後達成協議,內容為“就工傷補償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甲方(M公司)自願賠償乙方(戴某)30000元,簽字之日當場兌現,所有醫療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拿到款項後,雙方再無關係,不再有法律糾紛。”

協議當天,公司支付了戴某3萬元,戴某便離開了。

過了幾個月,戴某瞭解到,以他受傷的情形看遠不止3萬的賠償,於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因為超過了一年的認定時效,社保局不予受理。

然後戴某有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以“未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傷殘鑑定結論”為由未予受理。

然後戴某又訴至法院。

訴訟中,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鑑定,結論為:參照工傷標準,被鑑定人戴某左手食指末節完全離斷遺留左手食指中節遠端以遠缺如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傷後3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後1個月(1人),營養期限為2個月。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當地實施辦法規定,工傷十級職工,應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營養費、鑑定費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74100元。(2011年的待遇標準)

法院判決:M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支付戴某戴某工傷待遇計人民幣44100元(已扣除被告先前支付的30000元)。

沒簽合同發生了工傷,公司提出協商賠償,知道這些協商才不會吃虧

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公司訴稱:戴某屬臨時工,做一天拿一天,其受傷是非本人工種情況下擅自玩耍而造成,不能算工傷。我公司本著人道主義主動賠償了戴某30000元,雙方已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現戴某出爾反爾,於情於法都不容。請求法院駁回戴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從公司與戴某籤的協商賠償協議上看,M公司認可戴某是其單位員工,認可戴某是在上班時受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能對戴某作出工傷認定不能歸咎於戴某本人,法院有權根據相關事實認定戴某之傷為工傷。

雖然雙方曾基於工傷補償事由簽訂過協議,但協議約定的補償額與法定的工傷待遇標準差距較大,不足以免除或減輕M公司依法應承擔的工傷待遇給付義務,故不足部分應由M公司予以補足。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簽合同發生了工傷,公司提出協商賠償,知道這些協商才不會吃虧

協商賠償後員工可以反悔?那還協商幹嘛

雖然說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公司補足了工傷賠償差額,但並不意味著雙方協商賠償無效。

實踐中,也有協商賠償後員工反悔要求補償差額被駁回的案例,主要看協議約定的補償額與法定的工傷待遇標準差距

協商賠償差距多少員工不能反悔?

法定待遇標準的75%,也就是說協商賠償的金額大於法定待遇標準的75%,員工反悔要求補償差額,將不會被支持。

向上述案例中法定的待遇是74100元,協商賠償30000元,才40%明顯是不公平的,所以會判決賠償差額。

沒簽合同發生了工傷,公司提出協商賠償,知道這些協商才不會吃虧

沒有認定工傷,怎麼知道該賠多少呢?

協商賠償大於法定標準的75%即可,沒鑑定過怎麼知道法定標準應該賠多少呢?誰瞭解的多,這25%的協商空間,就能掌握主動。

除了醫療費、工傷期間的工資、護理費、營養費等,比較大的賠償項目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是否屬於工傷,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傷殘等級,參考《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標準各地區規定不一樣,以四川為例:《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決定的通知》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10級傷殘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10級傷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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