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收益、遺產中哪些算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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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非指定個人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償還債務時,若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個人財產清償;若債務人不知有此約定的,仍需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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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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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怎麼處理夫妻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般來講,夫妻在締結了婚姻關係後取得的財產,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可以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但實踐中有一部分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的情況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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