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我在律師執業的過程中,遇到一個當事人向我諮詢了一個有趣的問題。現以這個問題為引,跟大家分享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問:詐騙罪想要退贓,可以用警察扣押的錢進行退贓嗎?事發之後所有的錢以及貴重物品都被警察扣押了。警察還讓把銀行卡里的錢取出來放他們那了。想在開庭之前退贓,不知道可以用扣押的錢?

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退贓退賠

以下是回答,內容較多。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事情:退贓退賠和涉案財產的處理。這兩個事情,在刑事司法領域,都是比較熱門和棘手的問題。

我先不說法律,只說一個淺顯易懂的道理:

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從輕處罰,背後的價值是什麼?簡單來說,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以及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利益。那麼,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已經被司法機關控制的,還有必要、還有可能“退贓退賠從輕”嗎?沒必要。因為無論犯罪嫌疑人想不想退賠,司法機關最終都會根據法律規定“退賠”,而不需要再額外耗費司法資源了。


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司法資源

結合《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查封、凍結措施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我的看法:

第一、首先要清楚“警察扣押的錢”到底是什麼?

簡單來說,“警察扣押的錢”主要是指兩類:1、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工具。不過,司法解釋還加了個“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但是,這個其他到底指什麼就很不好說了,在每個案件中可能都不相同,並且極有可能引發爭議。

對於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前的個人及家庭的合法財產,原則上是不能查封、凍結的。不過,在實務中,還是會有部分公安機關,突破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或者援引司法解釋關於“其他”‘的規定,將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的措施。由此引發爭議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該怎麼辦?且聽我後面會慢慢道來。

以下是司法解釋對“警察扣押的錢”到底指什麼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二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涉案財產

第二,其次要知道“警察扣押的錢”到底應當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其實包含三個方面:什麼時候、通過什麼方式/什麼人、給什麼人?

1、什麼時候才能動“警察扣押的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三條第三款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看到了嗎?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

回應題主的問題:“想在開庭前退贓”,可以嗎?很顯然,那是肯定不得行的。

那麼,何為“訴訟程序終結”?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原則上兩審終審。相應的,原則上二審判決作出後,即意味著訴訟程序終結。

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訴訟程序終結

2、通過什麼方式/什麼人動“警察扣押的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七條 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負責處理。
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並告知其在一個月內將執行回單送回。

根據《刑訴法解釋》的規定,還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警察扣押的錢”如果屬於涉案財物的,原則上都要隨案移送,不便移送的除外。

換句話說,“警察扣押的錢”,原上是公安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移送給法院,法院在案件終結後進行處理。特別注意,是一審法院負責處理。對於不便移送的,由原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負責處理,處理後向法院報送執行回單。

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執行回單

3、“警察扣押的錢”給什麼人?

總的來說,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最終的去向有兩種:退還被害人、收繳國庫,並且優先退還被害人。收繳國庫又有兩種類型:罰金和沒收財產。

4、如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不屬於涉案財產,那又該如何是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九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將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前面說過了,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應當是“涉案財產”,也就是違法犯罪所得及孳息、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工具、其他有關的。

不過,若是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不是“涉案財產”,那該如何是好?是不是統統還給犯罪嫌疑人?

NO!

如果經法院判決,確認行為人是犯罪,並且被判處財產刑的(也就是判處了罰金、沒收財產的),就算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也應當“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

對查封、凍結措施不服的,該怎麼辦

前面說了很多,其實都有一個預設前提,那就是“警察扣押的錢”是對的。那如果警察搞錯了呢?查封、扣押、凍結了不屬於涉案財物,那又該怎麼辦呢?

其實,這個問題,也包括幾個方面的問題:

1、“警察扣押的錢“壓根兒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並且跟違法犯罪活動毫無關係,怎麼辦?

2、“警察扣押的錢“是犯罪嫌疑人的,但是跟違法犯罪活動毫無關係,怎麼辦?

3、“警察扣押的錢“是犯罪嫌疑人的,不過是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犯罪當中的違法犯罪所得,怎麼辦?

其實,還有其他的情形哈,不過不一一列舉和說明了。畢竟,上述三種情形,可以說是實務中最常見的三類情況了。所以,就以常見的情形來舉例說明。


對於第一種情形,權利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異議,經查證屬實的,應當退還。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說起來很簡單,可現實卻很殘酷!

因為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權利人對司法機關的錯誤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是沒有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的、規範的法律程序(或者說維權渠道)的。

向司法機關提出異議,經查證屬實的,應當退還。可是,如果提出異議後,相關司法機關認為異議不成立的,那又該怎麼辦?這才是現實的殘酷之處。

曾經辦理過某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某企業)的上游供貨單位供應的價值數千萬的貨物及配套機器設備查封了長達五年之久,犯罪嫌疑人的上游供貨單位因此遭受巨大損失,但卻“難以平冤”。

對於第二種情形,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異議,經查證屬實的,應當退還。對司法機關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不過要注意的是,前面說到過,如果最終被定罪且判處財產刑的,是可以不退還的,“將錯就錯”的直接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來執行(退賠或上繳國庫)。

對於第三種情形,主要涉及不同辦案機關在不同案件中,對“涉案財物”的理解和處理有爭議該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不同國家機關之間,對同一涉案財物要求查封、凍結的,協助辦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送達相關通知書的先後順序予以登記,協助首先送達通知書的國家機關辦理查封、凍結手續,對後送達通知書的國家機關作輪候查封、凍結登記,並書面告知該涉案財物已被查封、凍結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要求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有關國家機關之間,因查封、凍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分屬不同部門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一致後達成的書面意見辦理。
第四十八條 需要查封、凍結的或者已被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訴訟中的抵押、質押或者民事執行等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查封、凍結財物的權屬狀態和爭議問題,與相關國家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自報請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一致後達成的書面意見辦理。

總的來說,主要有三種情況,都是“各自報請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刑事案件的退贓退賠與涉案財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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