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傳週】疫情期間更須警惕!切莫將微信用於涉密辦公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將微信應用於日常工作。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在彈性辦公、居家辦公等模式下,微信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與此同時,通過微信辦公而導致的失洩密案件也逐年增加,值得警惕!

【保密宣傳週】疫情期間更須警惕!切莫將微信用於涉密辦公


幾起典型案例


緊急傳達致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並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於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洩密。


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倖、麻痺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觀心態導致洩密事件的發生。

彙報工作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並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並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點對點發送涉密文件資料的擴散範圍要小於群發方式,但在違規性質上沒有根本區別。



領導交辦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並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隨後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本案反映出個別領導幹部保密意識不強、保密常識匱乏,從而導致洩密。部分案件中,單位負責人明確指示下級把涉密文件發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關工作並提出具體要求,全然不顧國家秘密的安全,給單位的保密工作造成很大阻礙和負面影響。

誤點誤傳致洩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並通過該群外洩。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但即使當事人將涉密信息“正確”地傳送給接收對象,也是保密違規行為甚至構成洩密,所謂“誤傳”沒有改變違規行為的性質,只是加大了擴散範圍。

原因分析與對策


微信只是提供功能與應用,它們本身無法對涉密信息作出有效識別和區分。微信辦公導致洩密的真正原因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鬆懈,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具體表現在對涉案文件或信息等洩密源頭管控不力,使得當事人違規將其導入微信等外部系統,同時也表現在對幹部職工的保密法律法規、防護知識技能教育培訓不夠,致使部分當事人對使用微信辦公存在模糊認識,甚至有個別當事人認為,只要不群發,採取點對點方式發送信息是安全合規的。

【保密宣傳週】疫情期間更須警惕!切莫將微信用於涉密辦公

針對近年來微信辦公洩密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的態勢,機關、單位有必要開展專項保密教育,讓幹部職工普遍認識到微信辦公的開放性質,普及信息與網絡管理保密知識技能,並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一是因工作特殊、確有需要使用微信辦公的,可以在控制範圍內組建工作群,交流內容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二是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三是將涉密載體流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四是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擔當意識,工作人員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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