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指使他人在廠外砸管理人員車窗,公司能否解僱?

小羅系某公司員工,於2008年1月入職。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期合同為自2014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小羅最後出勤至2017年4月24日。

小羅於2008年1月21日簽收《員工手冊》,該手冊內載:“6.3立即解僱情形如果符合下列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則員工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紀律,公司有權立即解僱員工。……2)單獨或共謀竊取、故意損壞或毀壞公司財產、員工財產、客戶財產;……”。

2017年4月10日,因不滿管理人員對其工作調動,小羅在廠外指使他人砸了管理人員陳某的車窗玻璃。

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協議書,該協議書內載:2017年4月10日18時許,在劍川路昆陽路路口,小羅因對陳某不滿,指使他人用石頭砸陳某的車輛,導致陳某車的後車窗玻璃破碎。經調解,小羅和陳某達成協議:小羅賠償陳某的車輛損失,小羅保證今後不再侵犯陳某方,雙方無其他爭議等。

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快遞形式向小羅送達獎懲通知單,該通知單內載:“……在警方查實結果後,公司認為事件性質非常惡劣,不僅威脅到管理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還對公司的管理造成了嚴重危害。經管理層討論決定,依據員工手冊第六節‘勞動紀律和處罰措施’6.3‘立即解僱情形’給予員工小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勞動合同解除日為2017年4月28日”。

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小羅除加班工資外的月平均工資為5,305.27元。

2017年5月8日,小羅以訴爭事項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僱的賠償金10餘萬元,仲裁委於2017年6月15日作出裁決:對小羅的請求不予支持。

小羅不服,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砸玻璃行為發生在廠外,不是工作中的行為,公司解僱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小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首先,小羅和陳某發生衝突在廠外,小羅因個人恩怨指使他人用石頭砸陳某的車輛,該行為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屬不當,小羅的上述行為不是工作中的行為,公司以單位內部的員工手冊評判小羅的行為也為不當,小羅的上述行為不屬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其次,公司在舉證期間內未提供公司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證據,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對小羅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本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0,800.13元。

公司上訴:小羅砸玻璃是對管理人員調動工作不滿,屬工作原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1、小羅是因為對陳某工作調動不滿意發生糾紛。2、小羅與陳某發生糾紛的原因是因為工作原因。3、小羅指使他人砸陳某的車的事實發生在劍川路昆陽路路口,是公司附近的路口,距離公司1-2公里,時間是4月10日18時許,是陳某下班剛出公司的時間。4、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

二審判決:小羅指使他人砸陳某的車輛系因工作原因所致,屬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立即解僱

二審法院另查明,小羅因對陳某工作調動不滿意,在2017年4月10日18時許陳某下班剛出公司後,在公司附近的劍川路昆陽路路口,指使他人砸陳某的車輛,導致陳某車的後車窗玻璃破碎。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

本院認為,小羅因對陳某工作調動不滿意,指使他人砸陳某的車輛,導致陳某車的後車窗玻璃破碎。基於小羅指使他人砸陳某的車輛系因工作原因所致,故小羅的上述行為應屬《員工手冊》規定的故意損壞員工財產的行為,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紀律的行為,公司可以立即解僱。

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做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公司解除與小羅的勞動合同,有事實依據和規章制度依據,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原審法院所做認定有誤,本院予以更正。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後二審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號:(2018)滬01民終2946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