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法院通报4起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伟等12人“套路贷”案件

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江伟、李文俊、宗夏骏、张肖、李子祥、高杨、陈俊伟、汪坤、李枝新、王海、赵珊等人分别成立瑞鑫公司、山河公司,经营车辆抵押借款业务,以“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上门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单方单份借款协议,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又以“超时还款”“出市未报备”“GPS信号不稳定”等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采取非法拘禁、偷开被害人车辆后藏匿等手段向被害人施压,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交付“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共实施敲诈勒索10起(既遂381320元,未遂83366元),诈骗2起,共10334元,非法拘禁1起,聚众斗殴1起。

郎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江伟、李文俊等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伟、李文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宗夏骏、张肖、李子祥、高杨、陈俊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汪坤、李枝新、王海、张阳、赵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郎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伟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文俊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处十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十九万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退赔。

案例二:孔凡志等4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孔凡志与饶金花、邹庆华在郎溪县建平镇静湖棋牌室赌博期间商量搞个赌场,后三人便在金城路孔凡志的租住房内设置赌场,以“接龙”、“牛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此后,由孔凡志联系场所,多次变换地点,在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瓦厂钱仁喜家、北港社区新里村陈翠云家、中房南郡小区、东城名都小区、郎涛路龚家湾小区、金色港湾小区、碧水豪庭程军棋牌室以及同福茶楼等地,多次组织他人赌博。截至2018年1月底,孔凡志以“抽头”的形式非法获利一万五千余元,饶金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邹庆华与胡俭平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郎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凡志、饶金花、邹庆华、胡俭平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孔凡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饶金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邹庆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胡俭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三:袁子俊等13人犯聚众斗殴案

2017年5月,袁子俊得知张某龙被人殴打后,带人先后前往建平镇某歌厅、桥头公园,与李某欣、任某等人斗殴,致使两人轻微伤(期间,袁子俊认为张某龙出手轻了,便手握石块用拳殴打他人头面部)。2017年11月,袁子俊等人在建平镇第一步行街某宾馆,因琐事未协商好便殴打郑某涛,其中袁子俊一方的谢某手持削甘蔗的水果刀追打手持砍刀的郑某涛,致使一人轻微伤。2018年1月,袁子俊、李某欣分别邀集数人,在国购广场某网吧内互殴,致使三人轻微伤。

郎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子俊等13人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决被告人袁子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袁子俊、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陈运等3人开设赌场案

彭爱云在郎溪县十字镇宏业商城内经营棋牌室多年,2017年夏天至2017年11月间、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该棋牌室内不定期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具由彭爱云提供,赌博每次从下午开始,晚上若有参赌人员则继续进行。参赌人员从十几人至二十几人不等,每把下注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庄家赢钱时主动将十至数十元不等的抽金放置赌桌桌布下由彭爱云事后拿取。彭爱云、祝从安、朱斌负责为赌场望风,赌场存续期间,彭爱云共获利约7000元。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运、孔庆超协商在被告人彭爱云(系陈运母亲)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于是便以500元/月的价格将该场地租赁,并以100元/天的价格雇佣彭爱云在赌场做饭、打扫卫生。该赌场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分下午及晚上两场,每场参赌人员十几人至二十几人不等,庄家每赢几百元,由陈运、孔庆超、彭文欢等人抽金几十元,朱斌、祝从安、何培峰等人负责望风,除去开支外,该赌场存续期间共获利约2万元。

郎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运、孔庆超、彭爱云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陈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孔庆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彭爱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