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三、四

案例三

杨某照犯走私制毒物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照将用透明薄膜和锡箔纸包裹的麻黄碱共计净重5.97294千克藏在8盒木质中国象棋中,并使用虚假的“吴淦”的身份信息填写了国际特快专递详情单,从福清市邮政分公司坂顶支局寄往澳大利亚。当月16日,上述邮件被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扣押。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照又使用66个瓶身打孔挖空的儿童保龄球玩具作为藏匿工具,再次邮寄净重5.0245千克麻黄碱到澳大利亚。2017年1月4日,该邮件被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扣押。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照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邮寄10.977千克麻黄碱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杨某照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照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并处以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警示意义

近年来,跨国犯罪特别是走私毒品犯罪问题凸显,毒贩藏毒手段层出不穷,用于藏匿毒品的部位一般人难以想象和察觉。面对日益猖獗的走私毒品犯罪,我市始终始终秉承严厉打击原则。本案被告人杨某照,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毒品数量大,主观危害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四

陈某义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义系国家工作人员。2017年3月4日下午,陈某义打电话给倪某刚,预定其位于罗源县松山中心小学后门一自建民房的KTV包厢。后陈某义打电话叫了吴某光、林某忠一同前往。在路上,林某忠经陈某义同意后打电话叫了徐某梅,徐某梅又叫了林某洪。倪某刚开好包厢后应陈某义要求叫了“DJ”人员汤某文。在包厢内,陈某义从身上拿出一包“神仙水”让吴某光泡开,陈某义与吴某光各从身上拿出一包毒品氯胺酮(“K粉”)倒在茶几的三个木制托盘上,陈某义、吴某光、林某忠、徐某梅、林某洪便开始吸食“K 粉”和神仙水。之后包厢内陆陆续续来了林某禄等六人,大家一起在包厢内吸毒、互相敬酒、唱歌直至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义和包厢内的林某忠、吴某光等十五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裁判结果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义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毒,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警示意义

吸毒是一种自损行为,因为刑法对其不予评价。但容留他人吸毒则属于诱人堕落,是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从重处罚。本案系利用他人在家中私自改造的KTV包厢邀请多人在厢内吸食毒品的案件。陈某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但在毒品面前自甘堕落,还为他人堕落铺就“歪路”、“邪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既可悲,又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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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