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偷越国边境犯罪,加强边境疫情防控

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触碰法律高压线,给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2020年10月29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对2件偷越国(边)境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例一

2020年5月16日至21日间,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黄某、阳某结伙从柬埔寨偷渡到越南,再从越南老街坐船偷渡至中国河口,在河口县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0月29日下午,本案在河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构成偷越国境罪,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连某某、黄某某结伙从福建三明市来到云南河口,同时,被告人廖某某、巫某某、罗某某亦结伙从福建厦门市来到云南河口,均系准备从河口偷越国境去越南。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等6人在河口某酒店门口,准备乘坐接运车辆去偷越国境至越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0月29日上午,本案在河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依法指控犯罪,并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6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2起案例,有的从国外偷越到国内,

有的从国内偷越到国外。

不管怎么折腾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自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跨境犯罪56件166人,已依法提起公诉41件160人,彰显国门检察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边境安宁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信心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别急!下面还有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上述2起案例中,不管是从国外偷越到国内黄某某等4人,还是想从国内偷越到国外的杨某等6人,均系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温馨提醒:

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犯罪行为,偷越国(边)境后果很严重。要出入国(边)境,应该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国(边)境。

来源丨河口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