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人卖房,又觉得房子卖便宜了,原告要求撤销合同被法院驳回

近年来,房屋买卖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纠纷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获取买房资格或无法支付房款等。然而,大家听说过公证委托第三人卖房,又觉得房子卖便宜了而要撤销买卖合同的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

杨某夫妇正好打算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买房,就在中介处留了电话,经中介联系,杨某夫妇看中了该套房屋,谈妥了价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杨某夫妇看到吴某带有经公证过的委托书及房屋产权证,便通过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吴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代孙某在出卖人处签了名,随后又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杨某夫妇以835万元买下了该套房屋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当孙某得知房屋以835万元的价格出售后,认为售价低于市场价格的70%,属于显失公平,并且认为虽然签署了公证委托书,委托吴某出售房屋,但本质上起因于债务关系,出售房屋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恢复至孙某名下。

“法官提醒”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从事较为重大民事行为时,更要慎重考虑且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中介公司,都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法官提醒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要严格审查房屋的权属,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上负载权利的情况;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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