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帶酒水卻遇“開瓶費” 南通消協:剝奪選擇權等可拒付

南通網訊 市民外出用餐,難免會遇到酒店收取開瓶費、包廂費和餐具消毒費等問題,由於收費而引發的消費糾紛投訴也屢見不鮮。近日,消費者陳先生在市區某餐廳消費時,自帶了兩瓶葡萄酒,結賬時發現被收取“開瓶費”每瓶10元,合計20元。為此,陳先生當場提出退還“開瓶費”,在與商家多番交流無果後向消協投訴。

消協接到消費者陳先生投訴後,依法進行了調查,該餐廳確實在日常經營中向消費者收取自帶酒水每瓶10元的“開瓶費”。

餐廳方面認為,早已經對此類自帶酒水的消費方式予以了公示,經營場所也有告示,如果不同意被收取“開瓶費”,消費者完全可以自主選擇,不認同可以不在這裡消費。

陳先生認為,到餐廳用餐有權自主選擇吃什麼、喝什麼,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自己帶的葡萄酒也沒要求服務員提供開瓶服務,收取“開瓶費”不合理。

市消協指出,餐廳收費的前提首先是不能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中明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商務部公佈的《餐飲企業經營規範》中要求,須明示營業時間、供應品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特殊規定,銷售的食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嚴格按照標價執行,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費用應當符合與消費者的約定。因此,餐廳在收費前應當與消費者充分協商,明示服務費收取項目及金額。餐廳不僅應當將收費標準在顯著位置標示,還應當在顧客消費前再次予以提醒,以便讓消費者充分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針對消費者陳先生此次投訴的情況,市消協認為,該餐廳只是在經營場所告示收取“開瓶費”,陳先生沒有看到餐廳內的告示,餐廳也沒有在提供開瓶服務時明確告之陳先生要收取“開瓶費”,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陳先生有權拒絕支付。

經調解,餐廳返還陳先生“開瓶費”2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