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恥辱之一雲南滇案條約

中國的近代可謂是屈辱的一百年,受盡欺凌,最明顯的就是簽訂了許多不平等的條約,比如《南京條約》、《北京條約》等等。這些還是我們熟知的,可是還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條約,甚至於許多條約都是在列強的恫嚇之下籤訂的,連軍隊都沒有動用,清政府就屈服了。今天要說的是發生在中國雲南的“滇案條約”。

1852年英國侵佔了緬甸的南部,隨之企圖吞併整個緬甸和我國的雲南。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英國開始頻繁的派出偵查人員以“遊歷”、“探險”等名義進入雲南地區。1874年,英國派上校柏郎帶領兩百多人的探險隊試圖入滇,英國駐京使館的譯員馬嘉理負責接應。馬嘉理出境並未知會雲南官府,在他從緬甸返回時行至永昌府蠻允,被當地的景頗族群眾攔阻,馬嘉理當即持槍擊斃一人,景頗族人民憤而殺死馬嘉理,隨之而來的柏郎等人也被景頗族人民打回緬甸,當時,稱此次事件為“馬嘉理案”獲“滇案”。

中國的恥辱之一雲南滇案條約

馬嘉理事件

馬嘉理案發生後,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向清朝提出六項要求,準備以此機會再次探查雲南。清朝的雲南巡撫岑毓英認為景頗族人民是為保衛疆土而動的手,又說馬嘉理是死於野人而非華民。但是清朝統治者居然斥責岑毓英,改派湖廣總督李翰章處理此案。威妥瑪更是對其進行威脅,並向當時的直隸總督李鴻章提出多項要求。但是,再一次的查訪,又一次證實了岑毓英的判斷。但是,懦弱的大清朝庭為了平息英國的怒火,再一次發回重新調查。我們可以發覺,此時案件的真實性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清廷準備答應英國什麼樣的無理要求。

中國的恥辱之一雲南滇案條約

《滇案條約》

最終,此案終於“沉冤昭雪”,為了向英國致歉,李鴻章代表清廷在煙臺簽訂了“滇案條約”,又增加了《另議條款》。史學家也稱之為“中英煙臺條約”。這一次,英國可以明目張膽的在中國的雲藏地區探查,中國完全向英國敞開了“懷抱”,為英國侵佔雲南、分裂西藏提供了機會,可以說是在自掘墳墓。但是,腐朽清政府雖然屈服了,但廣大的藏族人民沒有屈服,他們面對英軍的入侵,積極抵抗,守衛著祖國的邊疆,但終因沒有國家的援助而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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