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他人的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所謂異議,是指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該商標不予註冊。設立商標異議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審查、註冊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將商標審查工作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

怎樣對他人的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異議的主體

對正在公告提出異議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辦理途徑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辦理:

1.直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政或其他快遞企業遞交。

商標異議申請資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印件;

(4)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5)商標異議官費每個類別500元人民幣。

商標異議的後果

當我們提出商標異議後,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呢?商標局會先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雙方陳述事實和理由,然後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核實,在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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