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如何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心兒

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事訴訟中程序中的常見詞,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注意,必須是在逮捕之後,在法院宣判之前,律師都可以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貫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

注意,必須是在逮捕之後,在法院宣判之前,律師都可以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貫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一審、二審)全過程。一審、二審)全過程。

同時,所謂的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是指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誰申請?

根據相關法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都可以申請,當然,一般都是由辯護律師提出專業的法律文書更有恰當;

另外,如果嫌疑人因為身體原因,看守所也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議權;

向誰申請?

向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如果無此部門,可以由駐所檢察官辦理,其他部門比如偵查監督、公訴、案管中心等配合。之所以要獨立出一個部門專門負責,是因為偵查監督負責審查逮捕、公訴科負責審查起訴,如果有他們驚喜,羈押必要性審查,他們難免會被先入為主的入罪思維所限制,導致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成一種形式審查,難以保證嫌疑人的權利。

如何申請?

一般來說,理論上,可以在逮捕後就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是由於審查逮捕也是由檢察院進行,因此在逮捕後,如果沒有核心性的新證據、事實、理由等,很難促使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案。

因此,在嫌疑人被逮捕後,律師要通過會見和資料蒐集、主動取證等,形成新的,不同於此前拘留環節取保受審申請,不予批准逮捕意見書的理由,重點強調社會危害性低,有得律師還會有嫌疑人的家庭情況做重點的描述,還會附上全家福的照片,以求達到情理法並進的效果。

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都可以申請

如果偵查階段無法成功促使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也可以申請,一是因為律師在此階段階段可以全面閱卷了,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另外,由於偵查階段的結束,案件主要證據已經固定,嫌疑人基本不存在干擾作證的可能和社會危害性。

同時,如果是在審判階段進行申請,有可以根據案件最新的進展,比如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或已經獲得了被害人諒解,如實供述並真誠悔罪,這些相關情節都可以共同構成其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理由。

相關工作

撰寫專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專業的文書始終是最好的對話工具,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相關被指控事實是否構成犯罪、罪輕還是罪重、主觀惡性大小、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方面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在批捕後一個月再申請

這個時間點非常重要,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偵查監督部門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不滿一個月的,經初審後一般不予立案。

爭取和檢察官當面溝通

當面溝通加專業文書是刑事律師展開相關工作的兩個必備工具。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關進看守所羈押起來,如果沒有必要再繼續關下去,怎麼辦?

依我之見:‘’申請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後予以釋放。‘’

那麼,什麼叫做"羈押必要性審查‘’?又如何啟動呢?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體現這一精神,我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實行了少捕少羈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為此,在二0一二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該法在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賺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檢察機關仍應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如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應在十日內辦理並回複檢察機關。

為此,最高檢於二○一六年發佈了《關於辦理羈押必須性審查I案件的規定》,該規定明確:犯罪賺疑人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針對其被逮捕羈押的當事人的辦案機關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提出羈押必要性(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審查的申請。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後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10日內辦結並決定是否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於被羈押當事人的建議,辦案機關自收到檢察機關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於被羈押人建議後,應在十日內答覆檢察機關。

可見,檢察機關是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的申請啟動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


唐先明75443043

沒調查就能批捕嗎?

拘留、批捕是必然的程序。捕前以有調查顯示是犯罪嫌疑人,拿到證據(刑事案)才能批捕的。批捕後繼續完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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