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買婚房,分手要回房產還要支付折價款,只因這一點

他買婚房,分手要回房產還要支付折價款,只因這一點

李磊和韓梅梅青梅竹馬,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2009年2月李磊30歲生日時定下婚約,2009年4月李磊出資60萬元全款買下一套二手房,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房屋交付後韓梅梅忙於裝修,李磊邂逅陳圓圓一見鍾情,遂向韓梅梅提出分手,韓梅梅很傷心,要求李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還要平分房產,李磊則認為已經分手無權要求平分房產,後韓梅梅起訴到法院要求:均等分割,由李磊支付自己房屋市價的一半。

根據法律的規定,若共有人對財產約定不明,除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戀人關係顯然不同於家庭關係,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應視為按份共有。

對於按份共有的財產,除非共有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按份共有人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韓梅梅與李磊分手後,有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物權法》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他買婚房,分手要回房產還要支付折價款,只因這一點

怎麼分割:

不結婚,按同居財產性質予以分割。 實務中又有三種分割方法,分割結果差距較大,往往根據雙方的證據情況酌情舉證:

01

第一種分割方法(上海):李磊按照房產價款的10%-30%支付折價款給韓梅梅,本案在上海某法院審理,雙方在審理中達成調解意見,李某一次性支付折價款人民幣13萬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02

第二種分割方法:比照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給付彩禮後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結婚目的沒達到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03

第三種分割方法:贈與登記完成即算完成贈與,按約定份額分割,沒有約定份額視為等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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