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拆遷人的“違章建築”能否任意被拆除?

被徵地拆遷人的“違章建築”能否任意被拆除?

被徵地拆遷人的“違章建築”能否任意被拆除?

導讀:被徵地拆遷人房屋未拆遷時,所建房屋沒有被任何部門告知限期拆除,而一旦遇到拆遷中,便被告知,這違法那違法,必須限期拆除,否則要認定違章建築或者面臨罰款等處罰。有的甚至告知後直接被強制性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償。

接著前面的文章講解,被徵地拆遷人的“違章建築”能否任意被拆除?徵地拆遷律師,與被徵地拆遷人一併學習有關“違章建築”拆除程序規定,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講解:

一、立案

即行政機關對於發現或接到舉報等事實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解讀:司法實踐中,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有:

1、規劃局。對應法律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鄉、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對應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部門出具法律認定文書,直接對被徵地拆遷人下達限期違章建築告知書,這屬於違法的。

二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

解讀: 1、審查調查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以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2、認定違章事實時,行政部門有時稱接到群眾的舉報,因涉及現行法律規定對行政執法要求執法過程比較嚴格,必須錄像錄音,若在以後聽證環節,可以要求執法部門出示有關舉報的證明材料。其實中的違章建築認定太隨意化,因為很少有群眾舉報他人建築為違章建築;3、調查時,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等情況,需要一併調查核實,而不能簡單以沒以取得“二證”簡單認定違章建築;4、調查中,被詢問、及簽署筆錄時要謹慎。簽字時,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筆錄如果是幾頁紙的話,一定要每頁都要簽字;最後簽字的時候一定要頂著筆錄的內容簽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間,以防止他們事後揹著你再添加內容;不要忘了寫上日期。

三、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

解讀:1、聽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2、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3、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若聽證比較公平、公正的,最終不會作出處罰決定的。

2、作出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做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解讀:一定注意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特殊是起訴期限的約定。

3、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解讀:(一)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其實送達方式還有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的方式。具體建議大家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二)諮詢專業律師,審查處罰決定書是否存有重大違法之處。(三)要知道,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故被徵地拆遷人,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否則,超過期限後,馬上面臨司法強制拆除。

四、拆除

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可以先向政府申請,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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