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正式頒佈《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通知》提出2018年試點地區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統,按照規定的流程,審批時間壓減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個工作日壓減至120個工作日。將大大精簡審批環節,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將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併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規劃、國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實行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於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併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由發證部門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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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其他評價事項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手續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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