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無對證?肇事車輛“說話”了

湘檢網訊(通訊員 李井芳)2018年4月4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某華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最終黃某華獲刑四年。黃某華原以為死無對證,只要自己拒不承認駕駛了摩托車,真相就會被埋沒,殊不知肇事車輛透露了事實真相。

2016年2月5日14時許,一輛載有兩人的無牌女式摩托車由嘉禾縣袁家鎮往嘉禾縣城方向行駛。摩托車在途徑嘉禾縣車頭鎮翹腳嶺路段時,因駕駛員操作不當摔倒,造成車輛受損,車上人員黃某華受傷、黃某雄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發後,黃某華辯解稱:摩托車一直是由死者黃某雄駕駛。真的是黃某雄駕駛的摩托車嗎?黃某雄已經死亡,死無對證。現場唯一留下的物證是肇事摩托車。很快,司法鑑定中心經對比肇事摩托車踏板上的痕跡和黃某華、黃某雄的鞋底紋理。綜合分析得到,肇事摩托車倒地時,黃某華處於駕駛位置、黃某雄處於乘客位置。經嘉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黃某雄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嘉禾縣人民檢察院收到該案件後,檢察官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始終不承認其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為慎重起見,檢察官和公安機關承辦人一起查看了肇事車輛和現場,並聽取了司法鑑定中心工作人員的進一步分析,篤信了鑑定意見的客觀性和準確性,遂對犯罪嫌疑人黃某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而後,經嘉禾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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