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然而他们往往混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两个概念,例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执行难,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可以顺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在他们眼中
法官就是哆啦A梦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
无法执行到位
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
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
执行难 与 执行不能
执 行 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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