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家属起诉9家公司赔偿1.3个亿,你怎么看?

流星雨在我窗前飘过

1.3亿元多么?在平常人的眼里当然多了,可是在林先生眼里多么?他是用妻儿的四条命换来的,这钱他能花么?

全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保姆纵火案,幸福的一家人,在一夜之间,妻离子散,并不是意外发生,而是人为纵火,所有人对保姆深恶痛绝,为了一己私欲,残忍害死雇主一家。

事件发生以后,林先生一直在替妻儿讨公道,很多人说他一直在告绿城物业是为了钱,想要多点赔偿,我不知道有这种想法的人的人心是什么样的,如果这件事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是不是你也想要多赔点钱。在他们的眼里钱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原因!

在出事以后,林先生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我打官司赢得这些钱能花吗?这是我妻儿用命换来的!”我们不能体会林先生说这些话是心是如何的痛,不能真正的体会那种痛彻心扉的痛,现在的林先生孤身一人,他没有别的事情可做了,五人之家只剩下了他自己,他现在唯一驱使他做的只有为妻儿讨回公道!

在林先生的微博当中,介绍了,希望因为他的这件事,而引起全社会对住宅火灾的关注,这是他们一家用生命付出的代价,是怎样的大爱之心,在家里出事以后,还能因为自己的悲剧而让所有人关注高层火灾!

希望林先生在接下来的日子能够越来越好!


小萝莉的故事

1.3个亿,多吗?很多!

1.3个亿能抚平林先生内心的伤痛吗?不能!

林先生写给妻儿的信,愿天堂里没有烈火与伤害


温柔漂亮的妻子、乖巧可爱的孩子,瞬间就没了,这些痛楚根本就是金钱无法买回来的,我相信,如果有可能,哪怕让林先生倾家荡产来换回妻儿的性命,他百分百要同意……

但凡事没有如果……

我在想,林先生提出巨额民事赔偿,应该是对于那些渎职部门的一种惩罚性起诉。

试看那场火灾中,消防员跑上楼梯才发现,特么消防水龙头居然没有水!!!

可恶啊!在熊熊烈火中,受困者可能会因那消防水晚喷一点时间而遇难!!

别的不说,这个事情一定要查清!



疲倦的林先生

就此事来讲,网上很多声音认为林先生的代理律师把消防部门也列为被告,似乎有点矫枉过纵,但我觉得未必,因为消防部门对于辖区的消防设施设备有管理权,任何建筑物在验收时都要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由此引发的事故也不能说他们一点责任没有。

火灾中遇难的妈妈与孩子们

但是以民事赔偿起诉到底合不合适,还得律师好好商榷一下。

对于林先生来讲,直接造成他家庭灾难的人,他肯定是不会放过的!必然是高举法律之剑,此仇不报,誓不为人!

说句实话,我现在就等着对莫焕晶的终审裁决!

愿林先生节哀,愿遇难的妈妈与孩子们在天堂一切安好……

天堂里没有烈火与伤害,安息吧……


普了次法

这里只说说看到这问答的第一感觉,随着后续报道,也许证明这“第一感觉”是错的。

首先,民事诉讼起诉的只能是民事行为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公务行为的属性是法定的职务行为,显然不是民事行为。消防局盖个房子,买个办公用品,乃至食堂到菜市场买菜,这些才是民事行为。不知道林生斌等三人起诉的是消防局的什么民事行为?

其次,消防局违法也是国家赔偿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钱是哪里来的?是通过消防工作获得的收入吗?显然不是,大家都知道救火是不收费的。他花所有的钱法理上说都是国家的,就是账号上有钱也不是能够自主处分的“小金库”。既然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钱是国家的钱,那就是消防局有民事上的的过错,行政上、执法上、救助上的违法也只能是国家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虽然不同于企业或其他公职机关,出了错误也肯定要担责,比如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要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恐怕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

林生斌一家三口遇害不是消防局直接的行为造成,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也好,地方行政机关也好,由于各种原因决策错误很多,历史上比如文革中,就造成了很人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这不能不说与当时的行政错误有关;历史上的不说,就说现在,每年、每天各地出台多少错误的行政决策、创新?这些决策、创新的出发点多是好的,结果往往都或多或少地使群众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损失,这些决策创新是否正确往往当时体现不出来,决策的当地政府都能赔偿吗?何况现实中还存在大量行政、司法难作为的情况,比如老赖明明是隐匿资产躲避债务,由于人力、法规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却就是执行不到位,法院是不是也要赔偿?一些地方经济监管不力,大量的集资人血本无归,是不是也要国家赔偿?起码处于仍然改革开放、鼓励创新中的中国目前不可能,若干年后也许可能。另外,

国家的钱是中国13亿人共有的资产,个别人、少数人的错误凭什么要13亿人买单?用于类似的赔偿对获得赔偿的少数人来说可能是公平的,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的标准有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上述条款不难看出,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直接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损失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本案中如果有错,最多两条:一条平时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救火设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嫌疑;二是救火不及时。这两个错误甚至说违法行为都不属于消防局的民事行为,似乎都不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林生斌一家三口遇害,显然不是消防局直接放火或纵火造成的。

就算“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一般也不超过10万(各地标准不同),而且关注民法的网友一般都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含义。

总之,个人认为,这个起诉不靠谱!


断牙虎110

九个被告在莫焕晶纵火案中,各自存在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原告应提供九个被告各自过错证据,否则举证不能。


429方寸世界

原告的伤害是不能用钱衡量的,要多少都不过分,但明知判不下那么多,还如此起诉,原告代理人应在起诉前做做原告工作,这也是律师担当,同时起诉消防局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值得商榷!希望此类案件不要再热炒,还死者以安宁,给生者以抚慰!愿原告能放下、能包容!过分的希冀会透支社会对他的同情!


泰普律师魏新峰

家属索赔1.3亿多吗?很多人都会觉得多!我不这么认为,9个被告都有责任,这是无可置疑的,只是责任大小而已,律师不是傻子,索赔多少钱是有根据的,还原一下这个事情,我认为消防大队的责任是最小的,开发商,物业等责任无法推卸的,如果在国外,50亿都是有可能的,毕竟几条人命无法挽回,希望这个案子能成为我国依法办案的经典!


别吓我6

原告家本来不缺钱,住着几千万的房子,但是一夜之间失去了四个亲人这个不是金钱能够衡量的,国家对人死亡的赔偿金也是有规定的。这个案件只是原告提议1.3亿,但可能真正落实下来1000万或许都不会有


街游子

此案关键是故意放火罪犯负有主要犯罪罪责。其他后续机构比如物业等都是最最没有罪过的,只不过犯有过错,并不是犯罪。因此,凡参与救火的机构及消防人员都不应过于计较他们的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最最主要的是将故意纵火犯立即执行死刑,以告慰在大火中失去最最宝贵的生命的人的亡灵。惩恶扬善,无价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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