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清遠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

新聞發佈會

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發佈會現場

5月29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介紹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任務及攻堅戰有關情況。據瞭解,基本解決執行難需要實現“四個基本”目標,當前,我市“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下一步將通過落實“九項舉措”,加強定期督導,實施加碼作戰,增強執行力量,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強制措施六大方面工作,確保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發佈會上,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新聞發言人李延存介紹,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衝刺之年,攻堅之年和決勝之年。全市法院將全力以赴,攻堅克難,緊緊圍繞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莊嚴承諾,堅決實現90%以上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堅決實現90%以上“終本”案件切實符合達標要求,全面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任務,全部通過基本解決執行難評估驗收。

據悉,近兩年來,在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的領導下,清遠法院通過“雙清雙戰2016”和“攻堅2017”執行專項活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2017年,全市法院新收執行案件13857件,位居全省第9位,同比增長42.82%,在收案數連續三年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全市法院結案數、結案率穩中有升;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執行結案3207件,同比增長2.1%;執行到位金額5.9億元,同比增長37.2%。強制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強,截至今年5月24日,兩級法院共採取限制高消費1620人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1730人次,拘留103人次,有效懲治和打擊了被執行人規避和抗拒執行行為。

與此同時,執行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全市兩級法院已完成網絡執行財產信息平臺“總對總”對接,“點對點”對接和執行案件“一案一賬戶”管理目標,執行指揮中心將在6月底前完成,“智慧法院”建設升級。執行創新手段也在不斷豐富,如佛岡法院在全省首推“執行救助保險”;城區法院通過戶外廣告、公交車站燈箱廣告、小區電梯間廣告等在全城範圍曝光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清遠中院、連南法院、連州法院推出執行懸賞保險制度、失信彩鈴等等,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下一步,市中級法院將緊緊圍繞基本解決執行難任務目標,繼續創新執行舉措,加強定期督導,實施加碼作戰,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

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發佈會上,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局長潘鋼鳴向媒體通報全市“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綜合科科長謝偉誠宣讀五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通告》,並書面介紹三起打擊拒不履行裁判裁定行為的典型案例。

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強大攻勢——市兩級法院全面打響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Q:什麼叫執行難?基本解決執行難要達到什麼目標?

A:執行難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沒有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執行力量、執行措施不足或不規範,以及存在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不配合不協助執行等情形。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屬於兩個概念。

基本解決執行難可歸納為“四個基本目標”:一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二是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三是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四是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Q: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是否意味著凡是當事人勝訴的案件都可以全部執行完畢、執行到位?

A:基本解決執行難並非指所有當事人判決中的債權都能夠實現,這裡存在一個執行不能的問題。所謂的“執行不能”是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其本質上屬於當事人應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這部分案件不管採取何種執行手段都不可能執行到位的,故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這需要當事人和全社會給予充分理解和正確對待。對這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要建立執行程序退出機制,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對涉民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還要通過國家統一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來予以消化等。

Q:法院判斷“執行不能”案件,並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是什麼?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終本結案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此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其中,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應至少要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記信息、車輛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等財產信息進行查控,以及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等措施。

終結本次執行並非指案件就不再執行,被執行人無須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終結本次執行裁定作出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法院在終本結案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應依職權恢復執行。

通訊員︱趙彩紅 李俊傑 鄭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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