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时,如何判断“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时,如何判断“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拆迁人,都是存在着,忽视征收拆迁方所发布公告中、某些条款的情况。北京万典律师提示您,征收拆迁方所发布的“征收公告”,其中的每一条,都是与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应该重视“公告”中的每一项条款。

在“公告”中,涉及到被征收拆迁人的重要权利,比如:知情权、听证权利

知情权:除了被征收拆迁人有权知晓,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的信息以外,还包括“救济权利”,如: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而这些,应当能够从公告中得知。

听证权利:比如,被征收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市、县级政府,应组织被征收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于“征收公告”的法律要求,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一个合乎法定的“公告”,内容应该包括:

一、公告地点:对于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公告。具体地点为:征收村、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三、征地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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