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舉證規定

離婚訴訟中的舉證規定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起訴離婚中所涉及的基本證據無非是如下幾類: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2、離婚子女由誰撫養對孩子健康成長更有利的證據;3、離婚財產的範圍、價值證據。能否向法院提交上述證據及自己所提交的證據是否明確充分、合法,將直接決定自己在離婚訴訟中的成敗。因此,本離婚律師憑多年辦案經驗認為有必要為即將面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如何舉證作一下簡要介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舉證規定》總結如下:

1、離婚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2、離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客觀真實、合法取得並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

3、離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為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可提供經法院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品);

4、提交形成於境外的證據,應當依法履行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外文書證,應當附有具備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5、提交證據應制作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簡要說明證據來源和證明內容。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應當簽名蓋章,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6、書面證據的形式應使用或附在A4紙上,用藍黑、炭素墨水鋼筆書寫或打印;

7、離婚訴訟當事人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8、離婚訴訟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申請書應寫明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證據線索及證明內容。但申請是否被准許卻是不一定的,要由法院審查決定;

9、如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可以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10、離婚訴訟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或保全證據的申請,應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11、離婚訴訟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鑑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預交鑑定費並提供相關材料;否則,承擔對該事實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12、如果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由當事人或其律師申請延期;

1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出現上述情形,由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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