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未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预查封的裁判规则

不动产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重点,如果当事人已经购得不动产,但尚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此时可以进行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那么哪些情形适用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裁判规则

1、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预查封——甲公司对预查封执行异议案

2.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预查封,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不可采取预查封措施——甲公司对预查封执行异议案

3、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江南公司诉孙有英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该合同被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意图用仲裁裁决规避对预查封房产执行的,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对民事判决书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后,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案号:(2010)苏执监字第13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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