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315打假大会帷幕即开!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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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国内无印良品出售日本核辐射地区食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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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耐克气垫鞋根本没有气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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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三无体检队”魔爪伸进学校,

危害13万孩子的眼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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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你是否发现自己的某些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绝不姑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早已成为国家重视程度最高,最受人们关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节日之一。即使你尚未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和其他公民也会帮你揭开假冒伪劣产品、无良商家的真面目!

今天就是消费者权益日了,又到了齐心协力打假反黑的时刻。此前,已经有很多媒体对今年晚会的播出频道,播出时间和晚会主题做出了预测。但是,一些预测和实际情况有出入,大家千万别错过了晚会!

今年的315晚会将在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CCTV-2)进行现场直播,播出时间是20:00-22:00。调查专题仍然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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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公布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具有三层涵义:倡导经营者以品质消费为指引,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消费者对品质消费的需求;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品质消费理念,追求绿色、协调、共享的消费观念,摒弃追求奢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落后消费行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完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逐步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同时发布的宣传海报画面展现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日益丰富,消费选择越来越多样化,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消费需求不再仅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是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更加注重品牌和美誉度,更加注重消费体验和精神愉悦,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加注重文明进步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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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15晚会

315晚会是由中央电视台联合国家政府部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每年3月15日晚间共同主办并现场直播的一台大型公益晚会,作为中央电视台的品牌节目,自1991年起,每年3月15日晚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直播。

315晚会唤醒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传播国家法规政策的强大平台。如今的315晚会已成为一个符号,成为亿万消费者信赖的舆论阵地,成为国家有关部委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315也从一个简单的数字变成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

315晚会每年确定一个主题,节目包括专题调查、消费预警、权威发布、315贡献奖评选等多个环节。晚会上播出的调查节目一般紧跟当下的消费热点,追踪消费生活中不为人知的“潜规则”,曝光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重“黑幕”。

因为是直播,315晚会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以下是来自央视的独家剧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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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315晚会被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网友纷纷表示,“感觉315晚会已经有了超越央视春晚的势头”、“非常期待今晚的315晚会,是否有惊爆内容?让无良企业无处遁形!”。

今年315,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呢?有多少不良商家会被曝光呢?

315晚会大幕即开!一桩桩惊人黑幕即将揭开……

315在青岛

青岛市民朋友一定很关心本地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情况吧!3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2016年、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具体情况看看下面这幅图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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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12个典型案件中,一定有你关心的!

1、促销前标价涨一倍多,被法院认定“价格欺诈”

2016年8月,原告荀某从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指纹密码锁智能家用电子防盗门锁1套,价格为5560元。被告在促销该商品时,宣传页面中标示原价为12600元,销售价为5560元。后原告咨询销售客服人员 ,客服人员答复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2、生产日期标注错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5日从被告某商场购买圣碧涛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花费7.9元,该矿泉水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而矿泉水瓶盖上标注的日期为2017年6月2日。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3、汽车电气故障自燃,消费者打官司获赔

2015年7月,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2016年3月12日,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崂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发生汽车起火,原告购买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及另一车辆被烧毁。经调查,起火时间为当日凌晨4时29分,起火部位为东风日产牌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原告向涉案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250.82元。

4、鱿鱼丝里发现非法添加剂,获赔十倍赔偿金

2016年3月至10月间,原告董某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黄金鱿鱼丝,共花费3785元。该食品预包装袋载明食品添加剂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产品执行标准Q/TXS0003S。根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食品属于熟制水产品,不在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的允许使用范围。而生产企业执行标准Q/TXS0003S中规定,食品应含有辅料“玉米油”成分,而预包装袋上未标有“玉米油”。故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785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785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了国家级食品领域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了诉讼,判决支持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5、买到事故二手车,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权

2015年9月,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北京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北京40越野车一辆,按北京40试驾车配置交付。原告购车后发现该车曾于2014年6月发生过侧翻交通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7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北京汽车的经销商,营业范围内包含汽车销售,双方签订的系《北京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而非《车辆转让协议》,购销合同中也约定了车辆的配置、售前检验及调试、质保等经销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可以认定被告系在经销车辆,而非私人间的车辆转让,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故意隐瞒该车是事故车的真相欺诈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70000元。

6、焊接设备夸海口,网购欺诈被处罚

2015年12月29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三台某型号电焊机,共计3624元,被告在其宣传页面中宣传“全网最全的最专业的焊机品牌”、“网络销售冠军品牌”、“焊接设备网络销售领导品牌、第一品牌”。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三台电焊机中有一台损坏,于2016年1月10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质量监督部门对被告产品进行抽检,其行政处罚认定书显示被告在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没有有效的产品认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产品为强制认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在原告购买商品的期间内没有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且被告在宣传页面中夸大宣传系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判决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7、网购手机说好的配置,一样都没有

2015年10月,原告贾某某在被告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某手机公司的2部红米note2手机,单价850元,实付款1700元。后原告发现某手机公司对该商品的宣传为“5.5英寸夏普/友达,1080p高清屏幕;三星1300万像素相机”,与其购买的手机配置不符,其购买的手机屏幕为国产“天马”屏、摄像头为欧光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手机公司作为涉案手机的经营者,其销售的手机与产品宣传内容不一致,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手机公司退还原告手机款170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5100元。

8、网上兜售“三无”食品,消费者索十倍赔偿

2016年7月,原告付某某从被告郑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特产店购买了500克散装牛肉干2袋,花费170元。原告认为涉案食品没有厂名、厂址,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700元。

9、巧克力超范围用添加剂,被告上法庭

2016年5、6月间,原告倪某分三次从被告某商场购买黑白巧克力共计475.2元。原告认为该商品中文标签显示的配料中,酸性添加剂酒石酸不应在巧克力中添加。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允许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围中并不包含巧克力。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5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4750元。

10、水暖管件存缺陷,消费者家中地板泡坏

2015年1月,原告王某某从被告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购买了一套地暖设备,并由被告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进行了安装。2015年11月,原告发现水暖设备漏水,致家中水深约20厘米,财产受损。经保险员现场勘验 ,系标注被告某阀门厂商标的一体阀阀门堵帽断裂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水暖管件经营部销售的地暖设备存在缺陷,致使原告家中被水淹,财产受损,某水暖管件经营部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8元。

11、买了假甜瓜品种,获赔2244686元

2013年初,王某某等人发起成立原告某甜瓜专业合作社,选举王某某担任该社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决定由王某某先后五次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购买了“大和蜜宝”嫁接甜瓜种苗。甜瓜种植后不断出现死秧,经委托种子管理站鉴定,结论:“大和蜜宝”嫁接甜瓜种苗使用的砧木品种不当,与甜瓜共生亲和力差易导致死苗,产量损失为261010.2公斤。后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甜瓜损失224468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44686元。

12、以造假方式打假,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2月23日,原告贾某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波尼亚意大利火腿”一份,销售价16.9元,生产日期2016年1月23日,保质期1个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商场两段监控视频。第一段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2月23日11时51分,一名白衣女子有向摆放涉案火腿的货架上放货的行为;第二段视频显示:当日14时50分,原告来到涉案火腿货架白衣女子曾停留处,径直拿起涉案火腿,观看片刻后将火腿放回货架,掏出手机开始录像。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区域销售业务经理朱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从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ERP系统数据导出的配货统计明细显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过2016年1月23日生产的“波尼亚意大利火腿”。二审法院认为贾某某有“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重大嫌疑,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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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你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自己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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