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面前“偷一罰十”無效,“假一罰十”有效


(1)2008年7月5日晚,孫女士到某大超市購物,挑選了一箱牛奶後,順手又拿了一塊電子錶放到衣兜裡。不料在結賬時,門口的報警器響了起來。超市兩名保安人員遂認定她偷了東西,要對她進行搜身。孫女士拒不同意,但還是被強行搜身,結果從衣兜裡搜出了那塊電子錶。電子錶的售價是100元,但超市人員說,門口已經寫明瞭“偷一罰十”。孫女士必須支付1000元錢才能走。孫女士惱羞成怒,欲強行離開,超市保安便對其拉扯推搡。在此過程中,保安將孫女士推倒在地,致使孫女士摔掉了兩顆門牙,一副價值1000元的名牌眼鏡也被摔壞。後孫女士為補牙花去500元。於是,孫女士要求該超市賠償她的損失,而超市卻也反過來要求孫女士按照“偷一罰十”的告示支付1000元的電子錶錢。那麼,哪一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在法律面前“偷一罰十”無效,“假一罰十”有效

(2)2007年6月12日,小雷從某電腦商城購買某品牌筆記本電腦一臺,付款2150元,電腦商城開具的發票上註明:假一罰十。6月18日,小雷委託質量監督機構對他所購買的筆記本電腦進行檢測,該中心將檢驗標的物送至生產企業查詢並核實,結論為:送檢的筆記本電腦近期被擅自更改了原裝配置,是非原裝產品,不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務。

小雷遂將某電腦商城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電腦商城退還已付購物款並履行“假一罰十”的承諾。

在法律面前“偷一罰十”無效,“假一罰十”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電腦商城未向小雷告知產品的真實情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因此,電腦商城應按發票中的承諾履行“假一罰十”的義務,故判決電腦商城應返還小雷購物款2150元並賠償小雷21500元。

法律分析

在案例(1)中,有三個問題需要分析。

(1)超市自定的“偷一罰十”這一規則是否有效。我們知道,在一個法治社會,不是每個人都有罰款權的。具有罰款權力的,只能是國家的某些特定的機關。而我們公民個人也好,各種企事業單位也好,是不能自己賦予自己罰款權。否則,人人都為自己定立一個“罰款規則”,那麼人們可能都不再靠勤勞致富,而是靠“罰款”來“發財”了。所以在本案中,超市自己制定的罰款規則是無效的。

(2)超市懷疑顧客盜竊,是否有權對其進行搜身。我國《憲法》《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權利。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專門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自有其特殊的目的和用意,即防止在生活中有些經營者以各種理由來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在本案中,超市懷疑孫女士盜竊,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讓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超市不應擅自對孫女士搜身,而且是在大庭廣眾之下,這很明顯對孫女士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侵害。

在法律面前“偷一罰十”無效,“假一罰十”有效

(3)超市在爭執過程中,致使孫女士身體受到傷害。不論超市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孫女士人身權利的侵害。根據法律的規定,超市應當賠償孫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損失。

綜上,由於超市採取的措施不當,不但自己的權益得

不到維護,而且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看了案例(2)的情況,很多人疑惑不解,為什麼“偷一罰十”的規定無效,但“假一罰十”卻有效呢?實際上,這個問題在司法界也是有爭議的。針對“假一罰十”,有些人認為這屬於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因而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但有些人認為,商家的承諾不能隨便更改,否則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偷一罰十”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它的內容和實施後果可能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假一罰十”則相反,商家自願作出這種承諾,是有利於消費者而不利於商家自己的。對於不利於自己的規定,法律自然不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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