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8省(區、市)將開展監獄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近年來,檢察機關監獄檢察工作取得了一些發展。‘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快、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期偏短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通過研發應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刑事執行檢察子系統,也實現了‘減假暫’等案件的網上辦理,進一步提升了辦案效率和監督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新聞辦主任兼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說,在各級黨委政法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和監獄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取得新成效,罪犯合法權益得到更加有力保障,監獄檢察制度機制更加完善。

“我們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懶’,防止‘熟能生腐’。”王松苗說,實行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也是存在著一些問題,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輪崗,有的長期派駐在一個監獄,熟悉監獄工作情況但也會出現熟視無睹,導致監督的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

與大家熟悉的監獄派駐檢察不同,監獄巡迴檢察試點,主要是通過機動式巡迴檢察,合理調整檢察機關與監督對象之間的關係,靈活確定監督重點,及時進行整改糾正,確保檢察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實行巡迴檢察試點,目的就在於防止權力長青苔。”王松苗說,特別是新的形勢對於檢察機關創新監獄監督理念,改進監獄監督方式,提升監獄檢察工作整體質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通過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在部分省(區、市)檢察機關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確有必要,切實可行。“這不僅僅是對監獄的監督方式的改革與創新,也是對監獄檢察人員力量的整合,對監獄檢察監督理念、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的調整。”王松苗說。

對於巡迴檢察的內容和重點,最高檢也有明確要求,各試點檢察院要以現有派駐檢察人員為基礎組成若干個檢察官辦案組,代表本院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重點是監管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活動檢察;監管安全防範檢察;戒具使用和禁閉檢察;罪犯合法權益保障情況檢察等。

“巡迴檢察與以往的日常派駐檢察的重點不同,更突出監管改造情況檢察,更強調監督的質效。”對此,王松苗表示, 如果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的,應當作為監督案件辦理,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並落實專人跟蹤督促糾正。

“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監獄仍未糾正或者回複意見的,應當及時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通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進行監督糾正。”王松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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