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变动新规超复杂,但我们解读清楚了!

权益变动新规超复杂,但我们解读清楚了!

2018年4月13日,沪深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指引》”),对上市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信公咨询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指引》最大的亮点是提示公告披露时点的明确。一直以来,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较其他规则都更复杂,且本次沪深交易所《权益变动指引》还存在部分差别,为使大家能更好了解本次修订要点,我们从监管制定规则的意图并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权益变动提示公告

信公咨询提示:权益变动提示公告只有披露要求,没有停止买卖要求。也就是说,在披露期间无需停止增持/减持,掌握这句话有助于你更好理解以下内容。

(一)针对“快刀割韭菜”和“控股权之争”的提示性公告

1、持股比例未达到5%,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现行规则中,投资者在持股比例达到5%及以上时,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指引》首次将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也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信公解读:大家还记得2016年恒大系“准举牌”吗?恒大系从二级市场购买梅雁吉祥等股权分散或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股份,持股比例均低于5%,比如4.95%,但已经成为梅雁吉祥第一大股东。许多投资者本想搭上“恒大号”列车赚大钱,却一不小心就成了被收割的韭菜,因为不出两个月,恒大系很快就将上述股份减持完毕,所谓的恒大概念股纷纷跌停。这给资本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本条款即针对该种情况制定。

2、权益变动后,在持股比例均大于10%的前提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差异小于等于5%的

信公解读:本条旨在明确控制权争夺下双方的披露义务。

注意对于这一条,沪深交易所表述不一样,可能涉及的应披露情况也不一样。上交所为:投资者增持股份后,与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均达到或超过10%,且两者比例相差小于或等于5%;深交所为:因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者等于5%,且前述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为10%以上的。

假设一种情况,一家上市公司A股东持股20%、B股东持股16%、C股东持股14.5%,如果C股东再增持0.5%到15%,———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就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了,而按照深交所规则这个时点并不用,因为深交所强调了比较的主体是“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

单看上面两条,其实很容易让人疑惑:我怎么知道我已经是第一大股东了?万一还有其他人在增持呢?以及,我怎么知道我和其他股东的差距是多少?沪深交易所在《权益变动指引》中也进行了说明:投资者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其他设计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信息的临时公告或者向上市公司询问等方式,对其是否触及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核实。

对于上面两个事项的披露时点,应注意,上交所要求较为严格,即“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披露”(也就是事实发生当天就得提交公告)而非深交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由于上面两个事项对股价敏感,信息披露义务也比其他应披露提示性公告的事项要多。需披露权益变动目的、资金来源安排,未来6个月增持计划等内容。属于被动触及“成为5%以下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争夺控制权”情形的,且公告前十二个月未发生主动增加其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的,深市《权益变动指引》要求可仅披露未来安排等内容。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间隔从5%缩短到1%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都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

信公解读:创业板上市公表示,其实这一条他们一直在执行。是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现在相当于扩大到所有上市公司了。

(三)主动减持股份,股东持股退出20%、30%的刻度

1、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后,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虽未达到1%,但主动减少后导致持股比例降至20%以下

2、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后,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虽未达到1%,但主动减少后导致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

信公解读:上述两点,沪深要求一致,即假设股东A持有上市公司20.7%的股份,减持至20%或20%以下时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但因上市公司股本变动导致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或20%以下的,不适用该条款。

(四)5%以上的股东股权结构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

1、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

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变,但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逐级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层级减少或者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深交所表述为产权结构减少或逐级产权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披露提示公告。

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深市《权益变动指引》还明确,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其最终控制人或者最终出资人之间的任一层级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产权结构中的主要成员(对下一直接层级拥有10%以上的成员,如无,则为对下一直接层级拥有5%以上的成员)发生变化,或者该等成员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方式或者比例发生较大变化,但该等变化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且不影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地位的,也需要披露提示公告。

信公解读:层级减少好理解,实际控制人A,持有集团公司B100%的股份,B持有上市公司51%的股份,现在A想吸收合并掉B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层级减少,应披露提示性公告。这里为啥没有说增加层级?我们理解,增加层级通常涉及到间接收购,可能涉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收购报告书了。

“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变,但持股情况/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到底较大是多大?信公君举两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个是: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认定缘由,上市公司和股东均被监管

;第二个是太龙药业的案例,太龙药业实际控制人竹林镇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太龙药业间接控股股东金竹商贸及力天科技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蓝度健康,但未披露相关进展,被交易所监管关注了。

协议转让前,太龙药业股权结构如下:

协议转让后,太龙药业股权结构如下:

仔细看就会发现,竹林镇人民政府虽然仍然是太龙药业实际控制人,但控制力明显降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较大变化。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一致行动人的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但未导致其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的

沪深两所表述有所不同,深交所表述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一致行动成员的构成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发生较大变化,但未导致一致行动成员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且未导致一致行动中核心成员地位发生变化的。

信公解读:该条规则最常见的适用情况是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互转,一致行动人之间一般会有一个主导人员(通常是按约定或持股比例最大),在不导致核心成员地位变更的前提下,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互转只需要披露提示性公告。

3、一致行动人中单个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

信公解读:例如A和B为一致行动人,A持股3.6%,B持股0.8%,A增持0.6%时,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当A再增持0.8%时,还需要再披露提示公告。

该条明确了单一一致行动人的披露义务,但并不豁免当整个权益变动主体持股情况触及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情形。例如A和B为一致行动人,A持股3.6%,B持股0.8%,B通过协议受让第三方5%的股份持股达5.8%,那么其实A和B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而非仅仅是提示性公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的基本要点不变,就新明确的要点,信公咨询提示大家注意:

一是从5%以上到5%以下要披露简权。即,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虽未达到5%,但减持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降至5%的;

二是被动掉至5%以下,又主动减持的要披露简权。这其实是证监会某问答中的规定,即,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被动降至5%以下,投资者未单独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注意深交所还特别明确了,被动降至5%以下时已经披露了简权的,在后续减持时可以不必再次披露。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的基本要点不变,就新明确的要点,公咨询提示大家注意

股份达到30%以上之后的增持且符合豁免条件的,每增加5%,要披详权了。

对于这一点,过去并不明确,现在规则要求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30%,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5%,且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应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其实最常见的情况是,持股30%以上的股东爬行增持,以及持股30%以上的股东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等等。

收购报告书

需披露收购报告书的基本要点不变,就新明确的要点,信公咨询提示大家注意

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情形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起,至投资者所认购的新股登记到账的期间内,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再次审议相关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一些原则问题

(一)因上市公司股本变动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怎么处理?

1、因上市公司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

深交所的逻辑是股本增加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除下面证监会规定的情形外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上市公司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增加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降至 30%、20%、 5%以下的,或者减少幅度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上交所的逻辑是股本增加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除非在上市公司文件中披露过权益变动信息,还是得披露简权: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被动减少达到或超过5%或者降至5%以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适用沪深(因为这是证监会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被动降至5%以下,投资者未单独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需披露简权。不过深交所还特别明确了,被动降至5%以下时已经披露了简权的,在后续减持时可以不必再次披露。

2、因上市公司股本减少而被动增持

深交所的逻辑是股本减少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除变成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外,上司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上市公司因回购社会公众股等原因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20%的,或者增加幅度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上交所的逻辑是股本增加导致的被动权益变动,除非在上市公司文件中披露过权益变动信息,还是得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具体详权简权应看比例确定)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其后增加达到或超过5%,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适用沪深(因为这是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或其他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导致投资者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超过该上市公司减资后已发行股份的30%的。深交所还特别指出,如该投资者在公告前12个月,未主动增持的,可以不必在详权中披露收购决定、收购目的、收购方式即资金来源。

信公解读:就款规定,可能深交所的逻辑更合理一点,毕竟《收购管理办法》有这么一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就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每增加减少5%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

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此外,上交所还有一条规定,因上市公司股本变动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被动变动的,投资者可以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作为起算时点。

(二)合并计算原则

资管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视为管理人拥有资管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如果认为管理人不是实际持有人的,应披露表决权实际支配方。所以相同管理人所持有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拥有某家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合并计算。

(三)穿透披露

穿透披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来源,二是产权结构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穿透披露的规定呢?

上交所:

1、涉及针对“快刀割韭菜”和“控股权之争”的提示性公告(详见第一部分)

2、投资者为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且需披露详权的。(其实详权本身也要求穿透披露,上交所此处是细化了合伙企业、资管产品的披露要求)

3、收购报告书虽然本上交所次没有特别提,但其实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深交所对穿透披露的适用范围较广:

1、涉及针对“快刀割韭菜”和“控股权之争”的提示性公告(详见第一部分)

2、所有的简权、详权及收购报告书(即,简权也要穿透披露资金来源及出资人,要求较为严格

(四)禁止模糊用语

在涉及到对上市公司未来增减持计划及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调整计划的部分,不能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

(五)委托表决权的安排

投资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权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1、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应约定明确期限(上交所要求是委托股份比例达到超过5%的,应约定;深交所未有此要求,但规定了期限要求应当视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3、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让渡的,应当在所约定的期限内继续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动等义务和承诺。投资者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让渡的,投资者应当在发布解除公告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继续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动等义务和承诺。

4、上交所还要求,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继续履行其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表决权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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